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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政策基本法執行令的改訂

Posted August. 08, 2000 19:32   

政府于8日在青瓦臺(總統府)由金大中總統主持召開國務會議﹐會上就防止亂開發國土事宜通過了環境政策法執行令的改訂案﹐其內容為開發事業施行前與環境部的協議義務化.

這樣一來﹐為了施行將從11日開始的10種行政計劃和20個保存用途區域內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事業﹐一定要與環境部長和地方環境管理廳長做好事前協議.

環境部長或地方環境管理廳長﹐在接到事前協議申請後﹐將在30天內通報結果﹐而且對相關行政機關領導或開發事業執行者﹐是否實行了適當的環保措施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