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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石油銷售’﹐石油公司也被處罰

Posted July. 31, 2000 11:11   

加油站若把石油製品與其它公司製品混合銷售﹐不僅對銷售企業﹐還對提供這些油製品的石油公司也要加以制裁.又對石油製品的一般銷售站﹐須報告每月銷售額的義務對象﹐從以前的50KL以上銷售企業擴大到20KL以上銷售企業.

產業資源部于30日制定了上述內容的石油事業法試行令修正案﹐並表示立即執行.

修正試行令對相當多的加油站的一貫做法‘混合石油銷售’﹐以前只處罰加油站業主﹐但現在對提供製品的石油公司﹐也以違反商品標誌廣告法加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