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國大學法學專業的曹國教授最近給大韓律師協會月刊《人權和正義》﹐投稿了‘對騷擾的刑法對策’一篇文章﹐把騷擾者分為5種類型﹐較為引人注目.
第一種為有被拒絕經驗的騷擾者.他們帶著和解和報復的雙重感情﹐騷擾以分手的愛人﹑朋友﹑同事等。這類人都在性格上有著對社會不適應﹑病態式嫉妒﹑無精打采﹑缺乏自豪感等障礙﹐並企圖威脅對方來得到滿足.
第二種為追求親密感型。他們認為和不認識的人也有靈性結合﹐屬於妄想類型.大多數有精神病﹐其受害者大部份都是有名人士或在路上偶然遇見的人.
第三種為無能力型。他們沒有頭腦﹐社會能力不足﹐因此﹐希望能與難以結交的人交往.曹教授說明﹐這類人與追求親密感的騷擾者不同﹐認為受害人有魅力﹐卻不太熱衷.
曹教授分類的最危險類型為憤怒型及掠奪型騷擾者.
憤怒型常以使受害人受驚或受痛苦為目的﹐而掠奪型在制壓對方時感受到自己的力量及控制力﹐並從中得到愉悅.曹教授分析指出﹐掠奪型騷擾者大多為性變態者﹐還有過性犯罪前科.
曹教授說到﹐如果不在初級階段阻止騷擾﹐則會發展成為暴行﹑邦架﹑殺人等重大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