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體育會當天召開理事會,決定不修改的國家代表選拔規定第5條第6項關於“因服用禁藥被禁賽的運動員,在禁賽期滿後三年內不得代表國家隊參加國際比賽”的規定。
而針對受到國際游泳聯盟(FINA)懲戒的樸泰桓在韓國國內再次受到懲戒是否屬於“雙重處罰”的爭議,大韓體育會表示,“涉及興奮劑的選手,在道德層面違背了公平競爭精神,為達到教育年輕運動員的目的,也應對其進行嚴厲處罰。”
樸泰桓方面在獲悉大韓體育會當天決定後立即表示,將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提交申請重啟仲裁程式。樸泰桓之前在4月26日曾向CAS提交了與國家代表選拔規定相關糾紛的仲裁申請,但在大韓體育會的最終決定出來之前一直要求暫緩審查。朴泰桓方面的法律代理人法務法人廣場的林盛雨律師一直在期待CAS在裡約奧運會的報名截止期限7月18日之前能作出判決,他表示,“國際仲裁的判定基本上具有與韓國法院的生效判決相同的效力。”
考慮到即使CAS作出大韓體育會的選拔規定屬於無效的判決,大韓體育會也不會遵從這一判決的狀況,樸泰桓方面表示,正在研究在CAS判決前向韓國法院提交申請停止選拔規定效力的臨時處理的方案。
對此大韓體育會表示,“我們會把理事會的結果如實告知CAS。一旦開啟仲裁程式,(大韓體育會)將積極應對。”體育糾紛專業律師張達榮表示,“要想把外國法院的判決應用于韓國法院內,必須在韓國法院內得到重新執行判決。由此推論,不能輕易斷言外國仲裁機構的判決可以100%應適於韓國。”
俞在英 記者 elegant@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