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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憲法裁判所和舊執政黨

Posted November. 11, 2008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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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裁判所是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3個部分後擔任司法的憲法機關。與處理普通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最高法院和大法院具有同等地位。除了相當於大法院院長的憲法裁判所所長以外,有8名裁判官和擔任行政業務的事務處長。光長官級以上人物就有10名。因為是由總統和大法院院長、國會各選出3名裁判官,因此難免會帶有政治性格。但是,審判的政治中立和獨立性是憲法裁判所的生命。

▷各國的憲法裁判所和大法院的威望都有不同。在德國,憲法裁判所是高於大法院的機關;在美國,沒有另設憲法裁判所,由聯邦法院擔任其職能。在我國,1988年憲法裁判所誕生之前是由憲法委員會和大法院擁有違憲法律審查權的,但其實也是徒有虛名。因此,實際上我國違憲審判的歷史只有20年。但是因為有關首都搬遷特別法和盧武鉉總統彈劾的審判,憲法裁判所的威望在短短的時間得到了史無前例的提高。

▷就功能而言,憲法裁判所的確比大法院更高一級。大法院只是解釋並適用國會制定的法律,而憲法裁判所則可以立即中止違反憲法精神的法律。憲法裁判所可謂是維護憲法的守護團隊。但是民主黨正在向這樣的憲法裁判所施壓,讓其推遲原定13日宣判的綜合房產稅違憲與否決定。民主黨是公黨,是3權中的一軸、國會的一部分,這可以說是憲法機關之間的衝突。

▷民主黨正在要求:對計畫財政部長官薑萬洙“接觸憲法裁判所”發言的國會真相調查(預定在11—18日進行)結束後,再判決綜合房產稅的違憲與否。他們主張這是為了確保審判的公正性。但是在憲法裁判所宣判日期間進行調查,並推遲已經告知當事人的日期,是損毀憲法裁判所獨立性的行為,是想用政治性壓力防止綜合房產稅的違憲判決的意圖。裁判官陣容大部分是民主黨執政時期的人員,而向這樣的憲法裁判施加壓力本身就足以引起誤會。

評論員 陸貞洙 sooy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