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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稅制應向符合企業現實的方向改革

Posted May. 16, 2006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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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副總經理鄭溶鎮最近表示:“該交的稅金都交了,要理直氣壯地繼承經營權。”他說,利用股票繳納1萬億稅金,在經營權防禦方面就不存在問題。但是,大部分企業和新世界不一樣,如果繳納繼承稅,就很難繼承經營權。因爲,繼承稅和贈與稅的負擔相當沈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爲逃避稅金,就更加經不起變相方法和非法途徑的誘惑。

現行繼承稅和贈與稅制的最高稅率爲50%,採取對一切可以被視爲繼承和贈送的交易徵收稅金的“一攬子主義”。而大部分國內企業老闆持有的股份還不足5%,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阻止了經營權的繼承。因此,只能使通過變相繼承帶來的稅收回避費用不斷增加。據說,一些討厭或害怕變相繼承的企業人士表現出故意遏制企業增長,或者胡亂花錢的傾向。全國經濟人聯合會分析說,比起投資,企業人士更重視分紅的可能性很大。

企業必須進行全球性競爭,但沈重的繼承稅卻成爲企業的一個巨大負擔,因此,降低繼承稅稅率或乾脆取消繼承稅的國家不斷增加。美國決定永久廢除繼承時向聯邦政府繳納的遺産稅。加拿大、義大利、瑞典、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或者已經廢除了繼承稅,或者正在推進這個計劃。因爲這些國家和地區認爲,引導企業持續增長,從而創造更多的工作崗位和社會財富比一次性收取鉅額稅金更好。

另外,有的企業老闆爲將經營權交給子女,將大部分股票傳給子女,因此,外國的很多企業爲避免這種弊端引入了議決權等級制度。美國福特公司對擁有3.7%股權的老闆給予40%的議決權。谷歌公司最近也發行了高達小額股東議決權10倍的股票給創業者。這是爲了繼承創業精神並發展“業主經營”的優勢。

在法治國家中,按規定交納稅金是應有的義務。但是,相關稅金應該決定在合理的水平上。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協調法律的正義和經濟的效率。考慮到2代、3代繼承經營不斷增加的現實,現在有必要進行社會性討論,以合理降低繼承稅和贈與稅率。大股東等級議決權制度也值得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