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規制改革在1999年廢除的“統計編制機關職權指定制度”時隔7年可能再次恢復,因此有人指出這是政府對民間統計的過度限制。
30日,統計廳和國會表示,國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專門委員金昊晟最近提交了一份研究報告書。其內容是,統計廳在3月末向國會提交的統計法修正案中,由政府指定民間機構爲編制統計機構的規定,是對民間的過度限制。
修正案中規定,對於認爲重要的國家統計內容,由統計廳廳長指定民間協會、金融機構、研究所等民間機構,以加強對統計品質的管理。
金昊晟在報告書中指出:“爲保障民間統計機構的自主權,該制度在1999年被廢除,因此在引進上應該慎重。”
按照該規定,被指定爲編制統計機構的民間機構所編制的所有統計資料,均須經過統計廳的批准和對統計品質的評估等程式。
在修正案中,還增加了一個條款,即,對於統計廳判斷爲重要的統計,並因此勸告申請編制統計機構之後,如果不接受勸告,就可以職權指定其他機構。
對此,統計廳統計政策科科長鄭圭南表示:“爲了提高國家統計的資信度,並實現系統的統計管理,必須採取該措施。”並表示:“對於純粹的民間經濟研究所或企業,既沒有必要也沒有理由將其指定爲統計機構。”
朴賢眞 witness@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