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憲法法院對“檢察證據能力”做出合憲決定

憲法法院對“檢察證據能力”做出合憲決定

Posted May. 27, 2005 03:06   

한국어

對於檢察廳製成的嫌疑犯陳述調查書(審訊調查書)的證據能力,憲法法院做出了與大法院原來的判例宗旨完全相反的決定。因此在對具體案件的判決上,大法院和憲法法院可能再次發生分歧。

然而,司法制度改革推進委員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也正在修改《刑事訴訟法》,試圖使檢察廳的調查書失去證據能力。這與憲法法院的決定也正好相反,因此預計會引發一場爭論。

憲法法院全體法官(主審周善會法官)26日對《刑事訴訟法》第312款第一條做出了合憲決定。該條款對檢察廳在調查階段中製成的嫌疑犯陳述調查書的證據能力做出了相關規定。

憲法法院在判決書中稱:“《刑事訴訟法》第312款第一條考慮了檢察廳的訴訟法律地位,而其目的是爲了查明案件真相並儘快做出審判,因此承認其目的的正當性和內容的合理性。”

憲法法院對《刑事訴訟法》第312款第一條的補充條款特別解釋稱:“即使被告人在法庭否認檢察廳制定的陳述調查書的內容,只要是在特信(人身自由)狀態下製作,也視爲其具有證據能力。”

據該解釋,檢察廳的調查書(包括錄音、錄影帶)所具備的證據能力,在法庭上可以被廣泛利用。

但大法院一直解釋稱,該補充條款並不是對本文的例外條款,而是對本文的最重要條款。即,需要同時滿足“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承認”和“特信狀態”等2個條件。

大法院的一位法官稱:“憲法法院並不具有法律解釋權。在對具體案件的判決中,大法院不能聽從憲法法院的法律解釋。”



李秀衡 sooh@donga.com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