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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以宗教信仰爲由拒絕服兵役”有罪

[社論]“以宗教信仰爲由拒絕服兵役”有罪

Posted July. 15, 2004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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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大法院對所謂“以宗教信仰爲由拒絕服兵役者”確定有罪,這使一直以來在下級法院就有罪與無罪的問題出現的混亂得以糾正。在一些法官做出無罪判決後,很多法官延期審判的情況下,最高法院大法院通過全體會議部的判決,統一了法律解釋,非常適合時機。

大法院的判決確定了在依據憲法和法律實行國民皆兵制的大韓民國,健康的男性不可以宗教信仰爲由能逃避國防義務。因此,以憲法所保障的良心自由爲依據做出無罪判決的下級法院的判決將全部成爲無效判決。

從憲法角度看,宗教信仰自由和國防的義務是均不可喪失的價值。大法院表示:“屬於個人權力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可能比爲維護全體的尊嚴和價值的國家安全保障更有價值。”在與北韓對峙的今天,法律的解釋也只能偏重於國家存在的價值上。

但是以選擇教導所替代軍隊的“耶和華的證人”信徒們的問題並非畫上了句號。最終將等待具有違憲法律審查權的憲法裁判所的決定。也就是說,關鍵性問題尚未得到最終判決。我們期待,當憲法上的兩個價值衝突時,憲法裁判所對如何進行調整做出合理的決定。

社會上一些人士主張,對拒絕持槍的“耶和華的證人”信徒應允許進行替代服務。但是必須充分考慮與其他宗教的關係、參軍的年輕人的士氣等社會影響。這是應由負責收集國民輿論後制定或修改法律的立法部做出判斷和決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