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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至伊拉克的自衛隊可裝配小型火炮

Posted June. 13, 2003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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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日本政府接連召開了安全保障會議和臨時內閣會議,表決通過了針對向伊拉克派遣自衛隊的《伊拉克復興支援特別法》並提交到了國會。

該法案規定,自衛隊派遣至伊拉克的最大年限爲4年,自衛隊的任務是對美英聯軍進行運輸補給和人道、復興支援等。

當初日本政府在自衛隊的任務中包括了處理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但自民黨內部有人提出,“在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把存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定爲自衛隊的活動範圍之一並不妥當。”所以刪除了這一條款。

日本聯合執政黨計劃,即使把會期延長到18日,也要通過伊拉克相關法,並于8月份向伊拉克派遣陸上自衛隊。

但第一在野黨民主黨反對說:“向尚難以區分戰鬥地區和非戰鬥地區治安狀況極差的地方派遣自衛隊十分危險。”所以,原議案在會期內能否得以通過仍是未知數。

13日,《每日新聞》報道說,對此,日本防衛廳計劃把武器使用標準放寬到派遣至伊拉克的自衛隊可以攜帶無後座力炮等小型火炮。

由於自衛隊在國外使用大炮等重型武器是史無前例的,所以,在國會審議過程中,針對這一情況和實際上是准軍事行動的武器、彈藥運輸問題將出現一番爭議。

防衛廳就放寬武器使用標準主張說,由於在伊拉克頻繁發生對美軍的襲擊事件,所以,若要保障自衛隊成員的安全,有必要啓用國際標準。自衛隊自1994年派遣至盧安達之後,可以攜帶防衛用機槍,但獲得在國外使用大炮等重型武器使用權尚屬首次。

另外,規定日本受到他國攻擊時自衛隊的應對方式和徵收民間物資等條款的“有事法制”繼6日在參議院表決通過後,從13日開始正式執行。

“有事法制”分爲△武裝攻擊事態應對法△自衛隊法△安全保障會議設立法。因此,日本自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後,58年來首次確立了應付“戰爭情況”的法律。

日本政府計劃分階段依次出臺“有事三法”的後續法——國民保護法、美軍支援法、自衛隊靈活活動法等。



parkwj@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