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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媒體可以爲所欲爲?

Posted December. 09, 2002 23:08   

總統選舉正步入白熱化階段,在這一階段一些標榜自己爲“輿論”的網路媒體以評論報道形式爲特定候選人肆無忌憚地進行選舉活動,正迷惑著選民。

現行法律中網路媒體屬於單純“網站”,但是這些“網站”也以“輿論機關”自行其道,所以檢察機關和警察機關還有選舉管理委員會不能加強對他們的管制。

加上網路媒體還不屬於選管委的公平性審核物件範疇,所以這一選舉法的“死角”事實上成爲了這些媒體對特定候選人進行人身攻擊或讚揚等活動的“非法選舉活動舞臺”。

△一部分網路媒體的現狀=9日,各網路媒體刊登的大部分都是讚揚或誹謗特定候選人的文章。多達20多個的網路媒體刊登了具有極其明顯的政治色彩的文章。

根據本報採訪組的調查,以A媒體爲例,從選舉活動開始之日11月27日到12月9日下午爲止,刊登了414篇有關大選的“報道”,但是其中300篇以上都是支援了民主黨盧武鉉候選人的政策或是謳歌了其做人原則。對大國家党候選人李會昌,除了“報道”他進行遊說和在現場的舉動之外,大部分文章以“親美=守舊反動=李會昌”的論題批評李會昌。

B媒體曾於7日通過“大選中期審視/李會昌參加燭光示威的意義”的“文章”感情色彩頗濃地指責稱:“最後神經質般的掙扎…拍馬屁的醜態…”。C媒體在當天刊登的7篇有關大選的大型文章中全部“稱呼”盧武鉉爲“百勝候選人”、“清貧的候選人”而把李會昌貶低描述爲“親美候選人”、“腐敗候選人”。

△網路媒體的法律地位=根據有關定期刊物的法律第16條,網路媒體不屬於定期刊物,只不過是資訊通訊倫理委員會管轄的單純“網站”。也就是說網路媒體與一般門戶網站大同小異。但是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和警察機關對這些網路媒體沒有採取積極管制的措施。網路媒體自稱是“媒體機關”還對抗了警察機關的調查。D媒體公司曾於上月在告示牌上刊登誹謗特定候選人的文章之後,警察著手進行了調查,但是他們以“鎮壓輿論”爲由拒絕協助調查而與警方對峙,所以警察機關向法院申請沒收搜查令後於27日沒收了D公司的網路服務器並在查處刊登文章的當事人之後返還了D公司。

△束手無策的有關部門=中央選管委公報科科長安炳道表示:“網路媒體不屬於選舉廣播和文章審核委員會的審核物件,所以很難分析其行爲對社會的公平性。”

選管委有關負責人向中立輿論集會發行的《Kwanhun期刊》發稿的文章中表示:“一些網路媒體新聞具有支援特定政黨及其候選人的偏向性視角。認爲在內容和準確性方面正出現很多錯誤。”

九老警察署網路調查班班長朴仁九表示:“網路媒體正把其他媒體報道過的內容巧妙地誇大其詞,並採取擴大其含義的方法,因此很難對其行爲進行管制。”

△專家意見=媒體專家們表示,他們與不曾標榜“輿論媒體”並能自由表明單個人看法的外國新聞、評論網站不同,反而積極主張自己是“輿論媒體”,所以他們應爲其“誘導性言論”行爲承擔相應的責任。

淑明女子大學輿論資訊系教授姜美恩強調稱:“網路媒體雖然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是他們如果真正想成爲‘媒體’,就應在媒體規範層次上進行相對公平、客觀、準確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