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选举犯罪时效近在眼前,但未决的案件比比皆是……“6个月”太短

选举犯罪时效近在眼前,但未决的案件比比皆是……“6个月”太短

Posted November. 26, 2022 07:19   

Updated November. 26, 2022 07:19

한국어

  据悉,距离6月1日地方选举的选举违法公诉时效结束还有一周,但案件处理率仅为70%左右。也就是说,负责选举犯罪的大检察厅和一线检察厅公安部门接近尾声,处于超紧急状态。如果过了12月1日,即使查出地方选举相关犯罪,也不能进行处罚。

 《公职选举法》第268条专门有“公诉时效”规定。选举日之后再过6个月,国家的刑罚权就会消失。1947年制定法律时曾经是1年,后来缩短为3个月,1991年稍微延长到了6个月。设立“短期”公诉时效条款的宗旨,是尽快处理选举违法行为,尽快稳定选举结果。学术界等多次主张应该延长到1年以上,但遭到有可能被恶意利用为镇压政治家或控制手段的反驳,最终不了了之。

 目前的选举违法调查及起诉方式本身就是不正常。每次选举时,都有数千人成为调查对象,但公诉时效即将结束,对选举违法者的处分层出不穷,这种弊端反复出现。恶意利用公诉时效较短这一点的嫌疑人表示,“只要好好度过6个月就可以”,对调查不予配合。不仅是破坏选举墙报等单纯事件,连当选者牵连的复杂事件、很难确保起诉所需证据的智能事件也在增加,但经常被时限所迫。

 应该严惩以非法选举运动歪曲民意的行为。但是,只要维持现行的公诉时效制度,分辨真正重要的选举犯罪必然存在局限性。更何况,从明年开始,由于适用“完全剥夺检察机关调查权”法案,检察机关除了违反政治资金法或收买选举等外,不能直接调查选举犯罪。有人指出,由于警察业务增加等,“不实调查”的忧虑将进一步增大。

权威主义政府时期,检察机关曾用选举法束缚在野党方面的当选人等,但现在的时代发生了变化。因此,必须维持6个月公诉时效的理论近乎时代错误。德国和日本等国家也没有专门的时效规定。公诉时效至少要延长到1年以上或适用与一般犯罪相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