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务部长咨询机构“刑事法修订特别委员会”一致认为,应修改法律,陈述事实损毁名誉罪(即陈述事实即构成侵犯名誉罪)只有在“侵犯私生活秘密时”才能进行处罚。其宗旨是要大幅减少陈述事实损毁名誉罪的适用对象。特委会还在讨论,为了防止滥用告发,是否把陈述事实损毁名誉罪规定为只有当事人起诉才能处罚的亲告罪。
从1953年制定刑法起,陈述事实损毁名誉罪至今已维持73年。此前,法律界不断有人指出,该条款过于制约宪法上的表达自由。公开不支付养育费的父母身份的团体代表、抗议拖欠工资而展开标语批评社长的示威员工等被判有罪,是引起争议的代表性事例。李在明总统去年11月要求内阁考虑废除该条款也是出于这一原因。
不过也有人指出,如果完全消除陈述事实损毁名誉罪,就难以阻止“出售名人私生活”的部分油管博主(YouTuber)等盲目公开他人健康信息或性取向等隐秘私生活。宪法法院2021年也表示,如废除这一条款,“有可能成为对私生活的秘密和自由的重大侵害”,作出了符合宪法的决定。这就是特委会没有废除它、而是朝着严格限制条件的方向发展的背景。
当今世界除了韩国和日本之外,陈述事实损毁名誉罪再难以找到。这与德国、法国等国只处罚虚假事实造成的损毁名誉、美国则大部分在民事诉讼中处理损毁名誉形成鲜明对比。更何况,以2024年为基准,韩国因涉嫌陈述事实损毁名誉而被移交审判的案件多达1500件。在这样的现实下,基于事实的正当批评也只能受到压制。政府和国会应以特委会的提议为基础,尽快修改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