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黄色信封法》(工会及劳动关系调整法第二、第三条修订案)后,劳动委员会首次判断外包企业资方相当于转包企业劳动者的“使用方”。据判断,韩国原子能安全技术院、韩国原子能研究院、韩国资产管理公社、韩国标准科学研究院等4家公共机关,是负责清扫、门卫、设施管理的转包企业工会的“实际使用方”。因此,这些公共机关必须对转包工会的交涉要求作出回应。
忠南地方劳动委员会3日认定了四个公共机关仅限于“安全管理”“人力配置”的使用方性质。理由是公共机关参与了转包企业劳动者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场所分配等。问题是,劳动委员会将转包工人的“安全管理”认定为交涉议题的决定,与追究预防工伤责任的《重大灾害处罚法》发生了正面冲突。
法院就建设现场等地发生的转包工人重大灾害事故,以没有尽到综合管理和构建安全管理体系的责任为由,接连作出了对外包企业代表判处实刑的判决。发生重大灾害时,要想避免事故责任,外包企业必须积极介入转包工人的安全问题。相反,如果不想成为《黄色信封法》上的转包工人的实际使用方,就要完全放弃安全管理,处于矛盾的状况。
再加上,即使因安全管理等问题开始交涉,转包工会的最终目标是将工资等待遇改善问题放在交涉桌上。民主劳总金属工会正在鼓励下属转包企业工会向外包企业要求提高工资。雇佣劳动部的法律解释是,工资决定原则上不是外包企业,而是转包企业公司和转包工会决定的事项。
外包企业如果不接受劳动委员会的使用方判定,可以申请重审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硬挺着不回应交涉,最后一旦被判定为使用方,可能会因不当劳动行为受到处罚,因此首先要回应交涉。结果,即使法院判决不是使用方,也要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企业形象恶化和争议造成的损失、法律费用。虽然为时嫌晚,但政府应该制定解决《黄色信封法》和《重大灾害法》冲突问题的对策,并提出将外包企业判定为使用方的更明确标准,以减少社会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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