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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性拷问和性丑闻

Posted December. 17, 2012 04:52   

这是1986年6月份的某凌晨,在京畿富川员警署审问室发生的事情。警长文贵冬正在调查因为涉嫌劳动者伪装就业而被拘留的首尔大学学生权某(女)。文警长让她说出反政府示威的主谋者,用手打了几次权某的胸部。权某没有开口,就脱去了她的裤子和上衣,甚至拉开了胸衣。这是所谓的“富川署性拷问事件”。文警长被判5年有期徒刑。在第5共和国末期发生的本次事件产生了很大的政治、社会风波。

▷上个月10日首尔东部分院的全某检察官(30岁)与涉嫌盗窃430万韩元生活用品而被传唤的家庭主妇 A(43岁)在检察官室发生了性关系。A某表示:“我开始哭后检察官像是哄我一样地抚摸了身体。被强制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全检察官解释说:“A某在调查中哭着跑进我的怀里。”当时A某的丈夫正在调查室外面等候。全检察官的解释是与丈夫一起去接受调查的女性诱惑了检察官。

▷两个事件的共同点是掌握调查的“刀柄”的男性与只能是弱者的女性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前者被称为是“性拷问”,后者被称为是“性丑闻”。权某事件被规定为时调查机关进行的残忍的人权蹂躏,反而A某成了与检察官发生不光彩事情的共犯。其前提是当时情况不是不可抗拒的,而且是协议下的性关系。检察官认为“作为妥善处理的代价,提供了性关系”,将两人的关系规定为受贿。对于适用全检察官的受贿嫌疑的检方的拘留令,法院都表示“未能确认其代价性”,两次都被拒绝。

▷即使不是性暴力,也有可以适当地处分全检察官的法律条款。就是刑法上的“严酷行为罪”。就是调查机关从事者对嫌疑人等实施严酷行为的时候进行处分的条款。严酷行为中包括可以产生性羞耻心的行为或奸淫行为。因为是在调查中发生的性关系,可以适用这项法律,但是检方不知是不是害怕被外界认为是侵害人权的机关,只执着于受贿嫌疑。检方较弱的人权意识通过检察官们编辑A某的照片,互相传送的行为已经被露出。大检察厅本部决定在17日以滥用职权及严酷行为非拘留起诉全检察官,而不是以受贿行为。虽然晚了,但是接近了事件的真相。

社会部 记者 申光永 ne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