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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代价性

Posted September. 03, 2011 07:43   

有些罪名需要证明其代价性才会成立,例如受贿罪。法院近期将对从全国请愿警察协议会收受援助资金的国会议员进行审判,判决关键在于,国会议员收受的资金是用于立法贿赂的代价,还是政治援助资金。去年进行“中间人检察”时,有一位检察人员从建设行业从事者收取资金并购买了私家车,但因为事后返还了购车资金,检察院判定其中没有代价性,因此宣判被告无罪。又比如涉黄案件,如果发生性行为后没有支付报酬,卖淫罪就不会成立。

▷收买选举候选人的行为与受贿罪相似。要治罪首先要证明代价性,罪名成立时收买一方或受贿一方都有罪名。就像受贿罪分事前受贿和事后受贿,收买竞选人的行为也可分为事前及事后。根据选举法,竞选人主动退出前收买竞选者相当于“以让候选人退出为目的,给候选人提供资金、职位等约定。辞职后的受贿罪就是“对辞职的候选人表示答谢并提供金钱、职位等优惠的行为。”

▷上个月28日,首尔市教育局长郭鲁炫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为选举的公平性,应当在选举前禁止交易行为。但是,选举结束后是另一种生活的开始。”郭局长认为,只要选举结束,任何暗中交易都可继续进行。但是,选举法的上诉实效规定,对于选举后发生的犯罪行为,制订了选举后六个月以内的贿赂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若在选举后对候选人辞职给予补偿,受贿罪就会成立。辞职后的收买罪名并不需要有事先约定。

▷郭教育局长表示,给首尔教育大学朴明基教授提供2亿韩元,并不是为了答谢他退出竞选,而是看到朴教授生活窘困,所以伸出了友谊之手。5日,检察院正竭力调查郭教育局长的资金代价性。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都无法看透教育局长的内心。因此,也难以判断资金往来的原因。在受贿罪中,很少有嫌疑人员承认过程中存在代价性。从有关受贿罪的法院判例来看,特殊的亲戚关系、确认是否有亲戚存获、收受金饰等的行为及动机都会成为裁判标准。

评论员:宋平仁 piso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