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后的今天,再次下了死刑制度不违反宪法的决定。2007年,吴某(72岁)因为在全罗南道宝城郡离岸的一艘船上杀害了4名男女旅客(强奸、杀人),而被判处死刑。吴某提审判决违反了“死刑制度违反宪法”的刑法41条等规定。23日,宪法裁判所(所长李康国)的裁判官以5:4的意见,下了死刑制度符合宪法规定的决定。
这次,以宪法裁判官之间玄乎的意见差异,下了死刑制度符合宪法的决定。虽然死刑制度还是会遵循现行的法律法规,但是有人认为,关于修改部分的法律规定,将会引起不少争议。在1996年举行的第一次审判中,曾经以7:2的意见,下了死刑符合宪法的决定 。
当天,宪法裁判所解释说,“宪法第110条第4项规定,在非常戒严下,军事法庭可以宣告死刑。由此看来,死刑制度是宪法间接承认的刑罚条款”“死刑要比无期徒刑更加有效地达成预防犯罪及按罪量刑、实现正义的刑法”。
李钟植 bell@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