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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通过裁决建造“不容忍暴力的社会”

[社论] 通过裁决建造“不容忍暴力的社会”

Posted June. 22, 2009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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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判决2007年11月为了参加警方不认可的首尔广场民族劳联集会从光州前往首尔时,向前来制止的警方扔石头、挥舞钢管的金某等人的行为,无法视为消极防御,并宣判罪名成立。其宗旨是,即使警方的职务执行不当,对抗的力度过强时不能视为正当防卫。鉴于示威者的暴力行为已成“家常便饭”的现实情况,该判决颇有意义。

去年发生疯牛病骚动时,长达3个月期间示威者们对警方使用了暴力,还破坏了数十辆警车。甚至示威者们还对逮捕非法分子的警官动用私刑(lynch)。尽管如此,十名示威者中有八名都是被判缓刑或罚款。司法部一旦放纵暴力行为,就不可能建造没有暴力的社会。

如今可以说是“法治的危机”,因为对公共权力使用暴力的情况数不胜数。而且近期示威者使用暴力的目的还像是公共权力对暴力的无力化以及打倒合法政权。如果不制止这种暴力行为,法治社会以及市民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将离我们而去。因此判决罪行的最终审判者-司法部的角色极其重要。

左派政权不仅把非法暴力掩盖为民主化运动,还向有关人士颁布了勋章,这分明是在纵容非法暴力行为。对于1980年出现的舍北煤矿争议事态,大法院宣判对劳联部长夫人用私刑的矿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卢武铉执政时期(2005年),民主化补偿审议委员会将这些矿工视为民主化运动者的决定始终觉得不妥。此次大法院判决虽然不是直接关系到舍北事件的判决,但却表示出舍北事件相关的过去观点是虚假的,进而“民主化运动有功人士”成了加害者,这一点值得令人瞩目。

而且卢政府时期,民主化补偿审议委员会还将7名警察殉职的“东义大学事件”相关人员列入为民主化运动家。

今时不同往日,国民已经不需要再为反对独裁政权而不得不使用暴力或者容忍暴力。司法部应该通过裁决明确表示出不容忍非法暴力行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