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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决定“采访指标”?

Posted August. 08, 2007 03:02   

国政宣传处制定的“有关采访支持的标准案(总理训令)”遭到了强烈的批判。

根据本标准案, 由宣传处次长和各部署管理人员组成的‘采访支持运行协议会’就拥有了制定非报导方案和封港令(暂停报导)方案的权利, 同时还可以直接制裁违背这项规定的媒体和记者。 对违反了政府规定的非报导方案和封港令方案的媒体和记者,将受到一定时间内不提供报导材料或拒绝采访等制裁。

▽是非颠倒的政府议案。宣传次长金苍浩7日在简要发言中提到:“很多国家都在遵守封港令制度, 违反制度就加以制裁。”并主张标准案的正当性。

但这却是个颠倒是非的主张。

在大部分国家, 最终决定非报导方案和封港令方案的是媒体不是政府。 对不准守非报导方案和封港令方案记者的制裁, 都是由记者们决定或着至少要争取记者的同意。 政府只能向媒体或记者‘申请’封港令。 因为牵制容易产生行政便利主义的政府,满足人民的知情权这才是媒体的作用。

目前, 如果发生诱拐儿童事件或类似阿富汗人质事件等有关国民安全和国家利益等公益目的事件时, 根据政府要求记者们自动达成协议制定非报导方案和封港令。对违反非报导方案和封港令的媒体记者们自发地采取一定的制裁行动。

▽“史无前例的言论制裁明文规定”。 乍一看, 宣传处制定的标准案只是把这种行为变成了“明文规定”。 但是专家认为,如果政府决定封港令,也行使制裁权利的话,这就是在限制采访自由。

建国大学言论宣传大学院院长柳一相批判道:“政府要代替言论该做的事,这是剥夺言论自由的行为,让言论沦为政府的喇叭。

汉阳大学新闻广播系李在镇教授说:“以现政府一直以来的言论政策, 就能看出‘因为言论没秩序,政府要强行加以管制”的思想。并表示:“明文规定封港令是史无前例的, 这跟独裁时代的言论封锁没什么两样。”

从法律方面来讲也是存在问题的。 用制定公务员业务规则的总理训令,来规定有宪法保障的国民知情权相关法案,这确实有违反宪法嫌疑。

首尔地方律师会会长河昌佑表示:“信息提供者的作用只是提供信息, 如何报导是应该媒体自己决定的事情”,“用一个小小训令限制具有宪法性价值的言论自由, 确实有违反宪法嫌疑。”

崇实大学法学系教授姜京根表示:“因为标准案侵害了国民的知情权和采访自由权这一宪法价值, 所以不能用训令指定。”

▽义务参加简要发表会也成问题。 宣传处表示, 持有政府简短发布会出入证的记者如果连续一周没有参加发布会的话政府将计划没收出入证。

但是之前是政府以少数媒体的记者独占了记者室为由, 创建了面向所有媒体开放的简短发布会房间。 到如今又要限制发放出入证, 这跟政府出示的发布会精神也自相矛盾,引来了一阵不满。

▽没有经过充分的协商。 宣传出之前对标准案进行‘对外主义’分类,严禁对外公开。当天标准案通过媒体被公开, 宣传处则主张“本来就想公开, 跟媒体也有过充分的协商。”

但是, 宣传处所说的协商对象只是韩国广播监制人联合会,网络新闻协会等。

事实上 ,从来没有跟政府大楼常住记者或韩国记者协会进行过协商。

记者协会内“采访环境改善特别委员会”委员长朴相范表示:“记者协会曾要求过政府制定针对无端不接受采访的一定职位级以上公务员的处罚条例, 却置之不理, 反而单方面地制定了标准案。”



吉鎭均 徐廷辅 leon@donga.com suhchoi@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