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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妨碍业务和泄露行政机密为由隐藏信息

政府以妨碍业务和泄露行政机密为由隐藏信息

Posted July. 06, 2007 03:03   

本报对2003年1月~2007年6月20日包括首尔行政法院在内的全国一审法院判决的221起信息拒绝公开处分取消请求诉讼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政府以及公共机构的败诉率从2003年的43.75%增加到2004年的50%、2005年的59.6%、006年的66.7%、2007年的61.8%(到6月20日为止),显示出逐年增加趋势。

由于不合理的拒绝公开行为,政府和公共机构败诉的事例为2003年14起、2004年21起、2005年28起、2006年44起等逐年增加,但政府和公共机构胜诉的事例平均每年仅达到14~18起左右。

▽政府随意解释“非公开信息”=政府和公共机构在信息公开请求诉讼中的败诉事例之所以增加,是因为政府和公共机构方对《信息公开法》规定的“非公开对象信息”随意进行夸大解释。

政府和公共机构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信息。例如,如果公开相关信息,会对业务带来妨碍,而且担心侵害私生活、泄露业务机密,或没有保管好资料等。

当注册中介公司资格考试的落榜者要求说:“公开应考者的平均分数”时,韩国产业人力公团表示:“没有保管好资料。”拒绝公开信息,但在诉讼中败诉。

公团方表示没有保管应考者的平均成绩,但法院认为:“通过设定几种条件,并在电脑里搜索以及编辑,就很容易制作出来,因此这可以说是公团所拥有的资料。”与公团方解释完全不同。

法院认为,若果是普通公民要求公开的资料尚且有情可原,但对稍微加工数据就很容易得到的资料也以“没有保存好资料”为由拒绝公开,那幺国民的知情权和信息公开法的立法宗旨将丧失意义。

首尔行政法院副审判长金容赞表示:“法院对信息公开诉讼的判决是政府和公共机构判断公开或非公开对象的一种指标。虽然不断出现新判例,但公共机构的败诉事例依然不减少,这是因为公共机构不按照法院的指标办事,依旧随意进行解释。”

像这样,由于根据随意做出的解释,公共机构广泛定义“非公开”对象信息,因此对信息公开拒绝处分不服而提出诉讼的事例也正逐年增加。

据大法院称,信息公开拒绝处分取消有关诉讼从2002年的36起,增加到2003年的43起、2004年的57起、2005年的79起、2006年的99起、2007年的73起(5月22日为止),在逐年增加。当拒绝公开信息时提出的异议申请不能被接受也是诉讼增加的一大原因。

据行政自治部发行的《2005年度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书》显示,对非公开或部分被公开的信息,曾有1315起异议申请,但其中被接受的申请仅达到383起(29%)。

▽法院:比起机构利益,更注重国民的知权=在信息公开诉讼中,比起政府和公共机构,法院听从普通国民意见的事例增多。因为法院认为,比起通过信息非公开获得的机构利益,国民的知情权更重要。

政府和公共机构举出各种理由,百般拒绝公开信息,但法院却根据国民的知情权和《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目的,广范认定国民的信息公开请求权。

大韩住宅公社以业务机密为由拒绝公开公寓出售成本价,而教育人力资源部以公开就会对以后高考政策带来严重影响为由拒绝公开高考成绩的原始分数。但最近,法院却宣判这些机构公开全部信息。这都是典型事例。

首尔行政法院审判长金鼎郁解释说:“比起以前,如今法院从保障国民知情权的角度出发,考虑信息公开问题的事例似乎有所增多。由于整个社会气氛也表明,应该扩大国民要知道的信息范围,因此这种气氛也波及了影响。”

法院内部指出,应该修改成为各种借口的模糊和盲目的法律条款,使政府和公共机构无法随意对非公开对象信息进行解释。

《信息公开法》第9条款规定,非公开对象信息是指,可以认定一旦公开将对履行业务或对研究开发造成很大障碍的信息;可以认定一旦公开就会严重危害国家重大利益的信息;可以认定一旦公开会严重危害法人正当利益的信息。但其范围的规定过于抽象且模糊。



李宗錫 wi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