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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对在外国民赋予选举权

Posted June. 29, 2007 03:53   

28日,宪法法院对拥有韩国国籍,但在国内没有进行居民登记的在外国民和国外居住者限制选举权的《公职选举法》和《居民投票法》等有关条款,下达了“不符合宪法”的决定。自1999年对“在外国民的选举法限制”下达符合宪法的决定以来,时隔8年宪法法院更改了判例。

但是,宪法法院为了在今年12月份总统选举和明年4月份国会议员选举中阻止出现混乱,法律修改时期规定到明年12月31日为止。在国会修改法律之前,现行法律依然正常适用。

宪法法院全员法庭(主审判长金钟大)表示:“限制选举权的立法仅在国家安全保障、维持秩序、公共福利有需要或面临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时,其限制才能正当化,但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侵害选举权的本质。”

就对在外国民和短期海外滞留者等人限制总统和国会议员选举权的《选举法》第37条款第一项,法庭指出:“仅凭借居民登记与否问题决心选举权活动的规定事实上侵害了宪法保障的在外国民选举权和平等权,也违背了普通选举原则。”

宪法法院还补充说:“选举权限制不能因盲目很抽象的危险或国家的努力可以克服的技术性困难、障碍等因素变成正当化。”

就正在限制在外国民投票权的《国民投票法》条款,法庭还表示:“《国民投票法》第14条第1项仅以对国民地位丝毫不产生影响的居民登记问题为准,全面排除海外和在外国民的国民投票权活动,这违反了国民投票权。”

就地方选举参与权(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限制问题,宪法法院说:“已经进行居民登记的国民和没有进行居民登记的在外国民之间没有任何差异。对居住国的旅外国民,不顾居住时间一律剥夺选举权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的平等原则。”



趙龍雨 woogij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