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若门户网站对诽谤帖置之不理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若门户网站对诽谤帖置之不理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Posted May. 19, 2007 04:06   

한국어

法院宣判,如果门户网站对损毁第三者名誉的网友帖子置之不理,应该对名誉损毁进行赔偿。这是法院第一次做出这样的判决。

本次判决实际上是向门户网站追究对帖子的严格管理责任,预计将会对门户网站经营方式上产生不少影响。这段期间,门户网站方从许多报纸广播公司接受的报道内容进行编辑提供服务,实际上也行使了媒体机能,但是疏忽了有关名誉损毁的法律责任。

▽法院:管理帖子的责任在门户网站=首尔中央地检民事协议第22部(副审判长崔永龙)在审理金某(31岁)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时,表示:“门户网站应该向金某共赔偿1600万韩元。”于18日向金某下达了部分胜诉判决。金某表示:“由于门户往帐对损害我名誉的文章和包含个人信息的帖子置之不理,导致我受到了名誉损失。”并对4家门户网站经营公司提交了高达5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2005年4月份,有关金某的女友A某自杀之事,A某的母亲在网络上传了“我女儿自杀是因为金某”为主旨的文章,但部分媒体又利用佚名报道了该文章内容。但门户网站将该报道上传导网络上时,出现了责难金某的很多帖子,并且通过帖子金某的正式姓名和所属学校被公开。因此金某才提交了诉讼。

法庭首先明确了门户网站对帖子管理的注意义务。门户网站主张说:“我们只是接受媒体公司提供的报道内容,根据重要程度进行安排,并且没有修正、删除、编辑报道内容的权利,因此在损害名誉方面,我们并没有任何责任。”当时法庭没有支持他们的主张。

法庭认为:“门户网站为了吸引读者的兴趣,有时更换报道题目或在报道的下方营造出能留帖子的空间,引导形成舆论。在本次事件中(不是报道内容本身)由于通过帖子,金某的有关具体信息被暴露,因此门户网站不能逃避损毁名誉的责任。”

法庭还补充说:“即使门户网站方没有对帖子进行24小时监视或删除的义务,但是通过一般监视,了解到有问题的帖子时有义务进行删除。当时对金某有关报道内容记录了很多点击率,并且上升到排行榜的前几位,因此可以充分了解到文章的帖子有问题。”

法庭还提及了影响力日益增大的门户网站的社会性责任。法庭强调说:“网络成为了具备庞大影响力的媒体,能左右舆论走向,因此门户网站应该阻止不良信息被流通,努力使健康问题稳定落实。对通过网络服务进行盈利活动的门户网站,会追究与其相仿的责任。”

法庭考虑到各门户网站的规模和有问题的帖子数、门户方努力帖子删除等方面决定,NHN赔偿500万韩元、Daum通讯和雅虎韩国分别赔偿400万韩元、SK通讯则赔偿300万韩元。



wi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