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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国宣传处要求事项不属于反驳报道对象

大法院:国宣传处要求事项不属于反驳报道对象

Posted February. 11, 2006 06:33   

大法院判决认为,媒体报道中除事实性主张(事实为根据提出主张的报道)之外,表明意见和批评不属于反驳报道对象。

大法院在该案判决中首次提出了成为反驳报道对象的“事实性主张”和不成为反驳对象的“表明意见和批评”的具体标准。

因此,认为此判例将会对国家机关等轻率提出的反驳报道申请起到牵制作用,而且还会成为提高媒体自由度的契机。

国政宣传处要求对“《东亚日报》2001年7月4日进行的‘国政宣传处处长经常发表声明’的报道和同一天的社论刊登反驳报道”,并针对《东亚日报》提起了诉讼,而大法院二部(主审大法官:金龙潭)重审判决结果,驳回了“刊登反驳报道”的原审判决,并将案件送返首尔高等法院。

法庭称:“《东亚日报》只是对国政宣传处经常发表的声明问题,提出了‘既然是政府正式声明,就应该更冷静’的希望或者要求,并不是基于事实的主张。”

法庭称:“因此,根据只允许对事实性主张进行反驳报道的《定期刊物法》有关规定(去年7月改为《媒体仲裁法》),认可国政宣传处反驳报道申请的原审判决是错误。”

首尔高等法院将于不久后重新审理此案,根据大法院的判决宗旨,可能会判决国政宣传处的反驳报道要求本身是错误的。

2001年7月,东亚日报社通过报道和社论提出,国政宣传处处长脱离本来的业务随意滥发政府声明,以及税务调查的“动机不良”等谴责后,国政宣传处立即表示“因不公平、歪曲的报道遭受损害”,并提出了要求反驳报道的诉讼。



全芝星 vers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