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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移交民生调查权但要保留牵制装置

Posted December. 06, 2005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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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有意将部分民生犯罪的调查权移交给警方,但有条件。据悉,在昨天举行的全国高检检察长、地检检察长会议上,参加者们表示,虽然不能接受开放的我们党的方案,但可以接受青瓦台的方案。对于在建国后持续不断的调查权调整争论中坚持不让步的检察机关来说,这无疑是进步的表现。检察机关也认识到,从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时代趋势看,是把交通、盗窃、暴力等民生犯罪的一部分调查权交给警方的时候了。

青瓦台方案以“调查主体是检察机关”为前提,并用总统令规定了警方可以独自调查的轻微的犯罪。而开放的我们党的方案是,将检察机关和警方一并规定为调查主体,并在内乱、外患、公安、选举犯罪等9项犯罪上允许警方独立展开调查。如果时代趋势朝着承认警方独立调查权的方向发展,两个机关就不可能达不成合理的协议案。

无论采纳什么方案,都要维持拥有起诉权和拘捕令申请权的检察机关监督警方调查的权限。而且还要保留当事人对警方的调查提出异议或警方调查违法时,检察机关能介入调查的制度。就像检察机关的功能过大而受到“检察机关共和国”的批评一样,如果警方的权利膨胀而又没有牵制装置,就很容易形成“警察共和国”。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把调查权移交给警方肯定感到很失落,但不能让国民把调查权调整问题当作是组织利己主义争斗。检察机关和警方要借此机会,寻找使国民感到便利、人权受到尊重、节减调查费用的方案。

高官腐败问题最好由拥有调查经验和独立性的检察机关继续负责。执政党认为,应收回设立与检察机关不同的高层公务员腐败调查处的方案,把这部分的调查继续交给检察机关,使其成为专门调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