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战争时期在日本进行强制劳动的过程中被原子弹炸伤的韩国征用劳动者在以日本政府和企业为对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终于胜诉。
日本广岛高等法院于19日在李根睦(78岁)等40名前征用劳动者以日本政府和三菱重工业为对象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及要求支付未支付薪金的诉讼重审中,判决道:“日本政府要赔偿给原告人均120万日元,共支付4800万日元。”
据共同通讯社报道,日本法院命令日本政府要对居住在海外的原子弹受害者也支付损害赔偿尚属首次。原告是于1944年被强制征用到广岛市的三菱重工业工厂工作后在1945年8月份被原子弹炸伤的。
法庭表示:“由于他们出国而被取消了日本的原子弹爆炸补偿法上规定的津贴发放权的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并宣布,日本政府要赔偿原告所受的精神损失。
原告在1995年向广岛地方法院提出了共支付4.4亿日元损害赔偿金的诉讼,但是一审法庭表示:“太平洋战争当时不当的国家公法权力活动的责任不能由企业来承担,而且民法上诉讼时效也已经过了。”并下达了原告败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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