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宣称‘恶法亦法’并喝下毒酒的苏格拉底的故事作为强调守法精神的事例,并不恰当。”
这是7日宪法法院要求教育人力资源部修改教科书的内容之一。
因做出驳回弹劾总统审判决定、建设新行政首都违宪决定而倍受瞩目的宪法法院此次找出中小学社会教科书中有关宪法法院的错误和不足之处,向教育部提出了修改要求。
宪法法院于去年11月组成由宪法研究官组成的专家小组,利用近一年的时间研究了15种30本中小学社会教科书。
据宪法法院透露,上述教科书中记述宪法、基本权、宪法审判的说明部分存在部分错误,而且在高中教科书中根本没有有关宪法审判功能的介绍。以下为宪法法院指出的主要内容。
△小学6年级社会教科书:“绝不能存在对个人所希望的职业的限制”的“选择职业的自由”错误地记述成了“劳动的自由”。
教科书在法院的种类部分将宪法法院错误地记述成了就像家庭法院一样的特殊法院的一种。
教科书中是这样记述的,“我国有最高法院大法院和高等法院以及地方法院。此外,还设有为解决家庭问题的家庭法院等特殊法院,还有判定法律或社会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的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指出这一部分应该改为“大法院和下面设有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以及解决家庭问题的家庭法院等。此外,还有与上述法院不同的判定国家是否侵犯了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权或法律是否不符合宪法等情况的宪法法院。”
△初中社会教科书:有一本教科书将宣称“恶法亦法”并喝下毒酒死亡的苏格拉底的故事作为强调守法精神的事例进行了说明。
对此,宪法法院指出,“在目前的宪法体系下,‘守法’的前提是‘正当的法律和执法’,所以,将(实质性法制主义的)该事例与守法精神相联系并不恰当。”
宪法法院还表示,“在过去权威主义政权时期,宪法被认为是几个法律之一,并且将‘国民的基本权’当成了为共同体必须做出让步的对象。因此,教育沦落为将权威主义政权正当化的手段,同时错误地记述并强调了守法精神。”
宪法法院还对某一教科书以《在以法律秩序井然而著称的新加坡无例外的执法》为题目介绍的事例指出,“举例不恰当”。
相应事例的内容是,美国大学生在新加坡被判杖刑时,美国总统提出了赦免要求,但是依然执行了杖刑。宪法法院表示,“笞刑和杖刑被认为是当今社会侮辱人的尊严的刑法,所以将此列为事例并不恰当。”
△高中教科书:在《法与社会》教科书中找不到任何有关宪法法院的介绍和对宪法法院的构成、权力、宪法审判的种类和程序的介绍。尤其是对弹劾审判、权力争议审判、正当解散审判只字未提。
宪法法院提出建议说,“随着宪法审判日益活跃,并且宪法已成为维护国民的基本权的生活规范,为了能够让学生们正确理解宪法审判制度,在《法与社会》教科书中介绍宪法法院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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