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管制不能处罚的行为,只能惹来不必要的人权侵害是非,不能总这样造成不必要的人力浪费吧?”
《性交易特别法》实行的第一天即23日上午,警方虽投入到强势的管制性交易行为的任务中,但很多一线警方人员由于不明确的法律条款和实效性问题而吃尽了苦头。
《性交易特别法》为了严惩嫖娼者,对性交易行为做出了与《性侵犯行为防止法》中不同的定义。《性侵犯行为防止法》中对性交易行为没有明确概念。
但由于还存在很多不明确的规定,在执行任务现场引起一些混乱。例如,法案中提到的利用身体的一部分进行性交易的行为也纳入类似性行为的范围一起处罚的条款,对这一项的解释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警方称,类似性行为的情况不但取证不容易,而且也没有任何一个法庭将这一部分判定为性行为的案例。
汉城江南区警署负责人称:“管制最基本的性交易行为时,要确保物证也很不容易,类似性行为就更是难上加难了。”还称:“在没有物证的前提下追究其责任反而会引来人权侵害是非。”
对此,警察厅做出了如下指示:“在法务部下达特别的方针之前,暂时保留对类似性行为的管制。”
在实行《性交易特别法》之前是以《性侵犯行为防止法》为基准对性交易行为进行处罚的,但该法案更是模糊不清。
从嫖娼者的角度看,行为动机很明确,所以无可非议,但从业主角度去看,由于一直在进行性交易,所以才决定实行新法案《性交易特别法》,使警方具有解释权。从此,业主也将受到比过去更为严厉的处罚。
警方虽然称:“只有管制业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性交易惯行问题,这是必要的措施。”但对此,业主则表示强烈反对。
诱导性交易行为的宣传团体也是一大问题。警察厅下达了有关将现行《青少年保护法》第51条中规定的“对青少年有害的广告宣传物”作为管制宣传物的基准的指示。
但对此也有人指出,由于成人广告物即使不做出具体的表现也具有性交易广告的效应,所以要制定一个与“青少年广告物”不同的基准。
警察厅负责人称:“即使对性交易行为进行暗示,也会管制工作造成很多麻烦。”
对提供俗称“裤子总经理”的实际业主也要根据特别法中提到的“也可以对资金或是场地提供者进行处罚”条款进行处罚,这就是警方的方针对策。但在搜查过程中找不到确凿的证据时,还有可能引起其他的“非法搜查”等混乱。警方负责人无奈地说:“预计在出台具体明确的管制和处罚方针之前,人权侵害和滥用职权等混乱局面将一直持续下去。”
needjung@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