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认为,即使南北韩之间举行首脑会谈等,为和平与和解形成划时代的契机,北韩也将继续与韩国对立,并不会放弃颠覆自由民主主义体制的目的,而且也不会放弃赤化统一路线,因此,不能视为北韩的反国家团体性消失或《国家安全法》的约束力丧失。”
继宪法裁判所做出《国家安全法》第7条(赞扬、鼓励及携带利敌物品罪)符合《宪法》的决定后,大法院公布了强调《国家安全法》必要性的判决书,因此,备受关注。
大法院第1部(主审 大法官李勇雨)2日表示,在对李某等韩国大学总学生会联合(简称韩总联)2名前会员的上诉审判中,维持了分别判处2年6个月徒刑的原审判决。李某等因涉嫌违反《国法安全法》(赞扬、鼓励等)于上月30日被起诉。
法院还针对政界提出的《国家安全法》废除论表示:“与(大法院)这种意见不同,有些人主张,北韩不会颠覆韩国自由民主主义体制,而且以仅靠《刑法》中的内乱罪、间谍罪等规定足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主张消除《国家安全法》的约束力或把北韩排除在反国家团体之外。”
法院反驳说:“但不要忘记北韩在50多年前为实现赤化统一进攻了韩国,引发了民族灾难。而且截至今天,仍不断发出挑衅和威胁。北韩试图通过所有方法颠覆韩国体制。”
法院还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采取单方面解除武装的措施。如果国家的体制崩溃,很难重新恢复。因此,国家安全问题容不得丝毫马虎。”
就《国家安全法》规定的携带利敌物品罪,法院表示:“即使是自由民主主义社会,也不能保障颠覆自由民主主义体制的自由。如果保障一切自由,将丧失自由和人权。对威胁体制的活动,将根据《宪法》严惩。特别是,如果拥护北韩体制的势力增加,统一战线的形成受到威胁,为维护体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法院就韩总联是不是利敌团体的问题表示:“韩总联的路线与反国家团体的北韩的统一路线一致。因此,只能认为,韩总联是以赞扬、鼓励、宣传北韩活动并给予协助为目标的利敌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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