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汉城高等法院刑事6部(部长审判长金龙均)推翻对旅德学者宋斗律(59岁)的原判,并判处其3年徒刑,缓期5年执行。宋斗律因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在1审中被判7年徒刑。
法院当天通过宣告表示:“仅依靠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难以断定被告人曾担任过北韩政治局候选委员。”因此,宋斗律当天下午从汉城拘留所出狱。
法院对宋斗律在1991年5月~1994年3月之间,5次秘密访问北韩与金日成会面的嫌疑(《国家安全法》中的特别逃脱)和1998年以虚构事实为根据,针对黄长烨提出诉讼,企图欺骗法院的嫌疑(《刑法》中的欺骗未遂)承认有罪。
法院表示:“充足的犯罪证据应能够消除所有疑心。虽然我们怀疑,宋斗律曾担任过北韩政治局候选委员,但证据不足,因此宣判无罪。”
法院还特别表示:“不能把检察机关编制的调查结果报告视为被告人承认曾担任过北韩政治局候选委员。黄长烨的陈述内容抽象,而且其他证据也缺乏证明力。”
对通过著作执行反国家团体领导任务的嫌疑,法院宣判无罪说:“虽然成为问题的被告人的著作倾向于北韩,但在所有著作中占据的比重很小,而且也没有威胁国家安全和体制。”
法院对1审中判处有罪的吊唁金日成和向国防委员长金正日发送生日祝贺信部分,推翻原判说:“都是礼节性的行为。我们不认为会对民主基本秩序产生恶劣的影响。”
对宋斗律自1992年5月后5次访问北韩部分,法院承认有罪说:“这是为了完成对南间谍活动和维护北韩体制。”
法院对以黄长烨为对象提出诉讼部分表示:“被告人确实加入了朝鲜劳动党,而且一直与北韩保持联系,还使用了金哲洙的化名。因此,以黄长烨对象提出诉讼是为了欺骗法院。”
法院就量刑问题表示:“被告人秘密访问北韩的行为超越了作为威胁国家安全保障的反国家行为不应超越的现行法律的秩序范畴。但考虑到被告人的学者权威蒙受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决定缓期执行。”
法院表示:“虽然《国家安全法》具有规范性,但有可能会侵犯人权。因此,以‘威胁国家安全和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犯罪’为例,应灵活运用。”
检察机关表明了立即上诉的立场。
全芝星 verso@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