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宇集团财务欺诈事件赔偿损失诉讼中,法院判处个人投资者胜诉,这意味着再次判定介入财务欺诈的主管人员负有民事责任。
△相关诉讼:该事件是这样的,大宇集团自1997年以后,在3年多时间里根据前总裁金宇中的指示,以遗漏海外债务等方式进行财物欺诈,总金额达49.09万亿韩元,并以此向金融机构非法借贷了10万亿韩元。
2000年通过金融监督院和检察厅的调查,到2001年2月事件的来龙去脉终于浮出水面。
因此,接连不断地出现了持有涉嫌财务欺诈的(株)大宇汽车、大宇重工业、大宇电子、大宇通讯等5家系列公司股票的小额投资者的诉讼。
2000年10月,524名小额股东以系列公司的主管人员和2家会计法人为对象提起了赔偿诉讼(赔偿总金额为191亿韩元)。此前参与联带曾于1999年召集小额股东以金宇中为对象提起了赔偿240多亿韩元损失的诉讼,但由于金宇中逃往海外,审判被无限期推迟。
2002年9月,据储蓄保险公社的调查结果显示,金宇中和49名前任和现任主管人员以及4家会计法人使大宇系列公司共损失了42697亿韩元。因此,储蓄保险公社向上述系列公司下达了以金宇中等人和会计法人为对象提起赔偿诉讼的通报,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之中。
据统计,就大宇财务欺诈事件,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诉讼达40多件,申请赔偿金额达6000亿韩元。其中几个诉讼在一审中判处原告胜诉。
△诉讼前景:借助此次判决,民事诉讼的进行速度有望加快。因为,因此次事件被起诉的前任或现任主管人员的刑事审判也只剩下大法院的确定判决步骤。
另外,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大宇方面提出的针对规定“对虚假公示的赔偿损失计算方法”的《证券交易法》第186条第5项的违宪提请审判事件,也于去年12月做出了符合宪法的决定,所以审判的大部分障碍因素已被解除。
但是,即使金融机构或个人投资者胜诉,也很难得到赔偿。因为曾任大宇集团外部监查的会计法人已停业,而且大宇集团所属各企业也通过分割,脱离了责任范围。
被起诉的前任或现任主管人员在上诉审判中已被判罚金24万亿韩元。但是据观测,即使对他们的量刑在大法院得到最终确定,考虑到他们的支付能力,实际上也不可能得到赔偿。
李泰熏 jefflee@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