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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宇被判应负财务欺诈股价损失赔偿责任

Posted May. 30, 2004 22:11   

因财务欺诈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大宇集团前管理层被判处赔偿投资损失。

由于这是就大宇集团财务欺诈事件,根据所提出的违宪审判于去年12月在宪法裁判所被驳回,各级法院开始重新审理后做出的首次判决,所以以后类似诉讼的判决令人关注。

30日,汉城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22部(部长法官朴正宪)表示,28日,在个人投资者李某以大宇集团前总裁金宇中等大宇集团的3名管理人员和大宇重工业等 3家企业为对象提起的赔偿损失诉讼中,做出了“赔偿9700万韩元”的原告部分胜诉判决。

审判部表示,“由于金宇中等人在1997年、1998年财务年度计算当时,以过多计入财产,捏造当期纯利润等方法,拟定并公示了虚假财务报表,所以应担负起赔偿投资损失的责任。”

但是审判部还表示,“由于原告具有在当时大宇重工业的财务存在问题广为人知的情况下,盲目进行股票投资的过失,所以将金宇中等人的责任限定为40%。”

曾经对大宇重工业股票进行过投资的李某因1999年10月随着大宇集团财务欺诈事实浮出水面股价开始暴跌,所以以“因公示虚假财务报表,受到投资损失”为由,提起了赔偿7.2亿韩元的诉讼。

在因财务欺诈事件被起诉的11名大宇集团前任管理人员中,大部分经过上诉审判被判缓期执行而暂时被释放,但是其中7人因涉嫌使国内资金流出海外及进行非法外汇交易等原因被判处罚款共24.3558万亿韩元,正在等待大法院的最终判决。



李泰熏 jefflee@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