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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善意逃避兵役”首次宣告无罪

Posted May. 21, 2004 23:01   

法院有史以来第一次对由于宗教原因逃避服兵役的“善意逃避兵役者”判罚无罪。

汉城南部地方法院第六刑事单独法庭法官李政烈对涉嫌(违反兵役法等)因是“耶和华见证人”信徒,所以拒绝服兵役而被起诉的郑某(23岁、工人)和吴某(22岁、无业),分别判罚无罪。

另外,法院还对以同样的理由拒绝进行预备役训练的黄某(32岁、教职员)也判罚无罪。

但是,法院却对以同样的理由拒绝服兵役的耶和华见证人信徒赵某(23岁、无业)判决称:“是根据自己的良心拒绝服兵役的理由不是很充分。”并宣判了法定的最高刑期3年有期徒刑。

法院阐明:“认为被告人的拒绝服兵役,是根据自己真正的善意决定而做出的,继而根据保障良心自由的宪法,被告人拒绝服兵役是属于有正当理由的。”

法院解释说:“现行的兵役法规定,只有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入伍或不响应召集时才加以处罚。”

法院列举出如下“善意逃避兵役”的标准,△是根据自己的良心做出决定的具体过程,△决定不服兵役的特别原因,△在决定不服兵役前后期间,是否持续进行了有关宗教或善意的社会活动。

依据上述条款,以郑某的情况为例△他是从娘胎里便信仰,一直信奉耶和华见证人的信徒,△他从高中毕业起一直在持续着每月70小时的传教活动,△他根据圣经的内容,从很早以前便向非信徒告知过不服兵役的意愿,以上几点均得到了证实和认可。

法院补充说:“良心的自由是有关具体事项的良心形成以及决定过程,同时在实践的过程中未受任何外部强制的自由,为了让这一自由能够得到实际的保障,多数的意见不能无视少数的意见,少数的意见也不能被多数的意见所强迫。”

另外,汉城南部地方法院还接受了2001年1月善意拒绝服兵役者李某(21岁)以“通过接替服务,不给良心得以实现机会的兵役法相关规定是违背宪法的”为理由提交的申请,并向宪法法院提请了违宪审判,目前处于搁浅状态。



吉鎭均 leo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