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为了判定伤残等级,委托医院进行身体鉴定后,见判定结果对投保者有利,就称过了赔偿损失消灭时效,并提起了诉讼。如今,该保险公司只能如数支付保险金。
25日,汉城地法民事和议29部(部长法官郭宗勋)宣布,教保生命保险公司以“在接受身体鉴定期间,过了赔偿损失消灭时效,没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为由,将投保者宋某(40岁)告上了法庭,在这起请求确认债务不存在诉讼中,最终下达了“原告的消灭时效主张是没有根据的”原告败诉判决。裁判部还判决“原告应向宋某一次性支付4600多万韩元,并至2018年每年支付1000万韩元。”
宋某于1997年参加了根据残疾等级获取年金的生命保险,并于1998年10月脊柱受了伤。99年4月,他得到了医院开具的诊断书,于是要求支付保险金,但与保险公司产生了分歧,因此又接受了医疗机构的重新检查,最终得出了残疾等级3级的结论。但是保险公司方面称:“这期间经过了2年多,赔偿损失消灭时效已过,因此不能支付保险金。”并提起了诉讼。
黃軫映 buddy@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