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大韩辩护律师协会(会长朴在承)公布,向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提出意见书,要求调查机关应在查询通话明细时出示查询许可证,有必要限制窃听期限。辩协根据今年10月市民团体提出的修改保护通信秘密法请愿提案,提交了包含上述内容的意见书。
辩协在意见书中称:“得到检察长的允许后即可随意查询通话明细的现行法律引发了滥用职权的现象。为了事前就进行控制,应该在查询通话明细前,得到法院发放的许可证,并将这一制度义务化,且应在紧急的一定时间内申请许可证。”
辩协还称:“现行法律规定允许最长可以窃听2个月,但同现代人的通信频率和依赖程度相比,这一期限有些过长。在原则上先确定允许期限为1个月,并完善为在需要再窃听时,可延长1个月。”
另外,辩协主张称:“如果出现对国家安全面临严重危险的情况,则可以采取限制一年通信的措施,但因为关系到私生活问题,所以对此应制定特殊的管理规定,并应接受国会的监督。”
今年10月,“民主社会律师组织”等团体在检察人员以调查保密为由查询记者通话明细的事实被曝光后,向国会提交请愿书,主张应在查询通话明细时引进许可证制度,废除紧急通信限制措施等修订现行通信秘密保护法。
金秀卿 skkim@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