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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学校伙食”引起争议

Posted October. 20, 2003 23:06   

△地方自治团体支援学校伙食迹象:20日,全罗南道公布了《关于全南道学校伙食食品材料的使用及支援的条例》。该条例包括“全南道知事接受道内各级学校机构的申请,为向学校伙食提供优质农产品而支援部分经费”等内容。

全南道负责人表示:“在大法院的判例(‘确认关于支援学校伙食设施的条例重新议决无效’,1996年11月29日)上,规定有关支援学校伙食的事务由地方自治团体负责,而且是49549名道民所提议的条例,所以进行了公布。”“另外在条例上,把伙食材料由原来的‘我国农产品’改为‘优质农产品’,所以外交通商部也表示,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

全北道教育委员会也于2日议决通过了学校伙食条例,规定由地方自治团体承担部分经费,以向学校伙食支援优质农产品。庆北道议会教育环境委员会也于1日通过了一项条例,规定由地方自治团体支援部分将用于学校伙食的地区农畜产品的成本费。

在汉城也于1日成立了“汉城市学校伙食条例制订运动本部”,在庆南济州也于本月组成了以地区居民和市民团体为中心的针对制订学校伙食条例的联合团体。

△政府的反对理由:行政自治部表示:“根据分离地方自治和教育自治的执行的《地方自治法》(第112条)和有关地方教育自治的法律(第20条,第40条),有关教育和学问与艺术的事务不属于市道知事的管辖范围,所以不能进行毫无法律根据的财政支出。”并表示,为中止该条例的效力,计划向大法院提起诉讼。

20日,行政自治部负责人表示:“虽然对全南道议会制订的条例提出了重新审议的要求,但由于全南道议会按原来的议案再次通过了该条例,并且由全南道进行了公布,因此,如果全南道知事对该条例不向大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只能由政府提起诉讼。”

行政自治部财政科科长金东浣表示:“虽然对制订条例的宗旨表示赞同,但首先应修改现行法律体系中《学校伙食法》等相关法律。”

问题在于,不仅是在全南道,在汉城、大邱、全北、庆北、庆南、济州等全国各地正在展开针对制订学校伙食条例的运动,所以,如果持续出现类似现在的情况,则只能反复出现政府向每一个制订条例的地方自治团体要求重新审议,如果地方自治团体表示拒绝,则向大法院提起诉讼的事态。

△专家意见:学校伙食全国网络事务总长李镇波表示:“学校伙食是内含为学生的健康,必须提供最佳伙食的居民愿望的重要自治行政问题。政府不要束缚于法律条文而进行阻挠,应该不遗余力地进行全方位的支援。”

与此相关,国务调整室负责人表示:“由于希望提高学校伙食的地方自治团体与市民团体的宗旨是正确的,因此,在本月内将发表反映地方自治团体要求等意见的有关学校伙食的综合性长远对策。”另外,据食品医药安全厅的资料显示,仅在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79起食物中毒事件,共有6242人中毒,其中81%(5063人)发生在包括学校或公司在内的集体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