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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父母的权利

Posted July. 18, 2003 22:15   

几天前瑞士大法院做出了“父母为教育子女有权打孩子,但如果超越了社会所能接受的程度便是犯罪。”这是针对一个继父对9岁和11岁的子女用脚踢、扯耳朵的次数超过10次的行为的判决。对于同一个案件,此前地方法院的判决是,与育有两名子女的母亲生活了3年的继父,在子女们有无礼举动时有权教训。但大法院的观点是,10次以上殴打孩子的行为是过火之举,而用脚踢不可能成为教育子女的正当手段,以此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

△在北欧国家在家庭或学校殴打儿童被认为是犯罪。在欧美国家如果把幼小的孩子放在太阳晒的停车场的车内,或长时间放在家中无人管,往往会被居民检举而吃尽苦头。即使是亲生父母,如果做出可能侵害子女的健康或妨碍正常的发育的生理、精神或性暴力行为,可以适用虐待儿童罪。在这些国家,如果认为对于自己的孩子可以随心所欲,就完全有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麻烦与难堪。因为儿童也要被作为独立的人格予以尊重。

△日前发生了一家庭主妇被生活的磨难所困,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从十四层楼的高空中把三个子女抛下,并自己也跳下楼一起死亡的惨不忍睹的事件。找不到工作的丈夫出走后,她一个人靠到别人家做家务维持了生计。她的母亲呜咽着说:“要不是生活困难,何至于……”,周围有很多人也是这样想,并为之焦急而心痛。面对高失业率却未能构筑相应社会安全网的政府也难逃其咎。人们也有可能埋怨,邻里之间砌有一道道无形的感情之墙漠然相处的社会现状和不平等的社会结构。

△尽管可以被解释为,“为了不把无父母的孤儿留在这个世界上”的母爱促使她做出这种极端的行为,但无论如何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杀人行为。子女并非父母的所有物。据说,明白母亲的杀人意图后,无辜而可怜的子女们曾哀求“妈妈,我不想死。”深陷对死亡的威胁带来的恐怖之中的那种情景只是想象一下也令人心如绞痛。

在那个没有生存保障的年代,生育五六个子女的父母们仍以“自己吃的东西与生俱来”的乐观精神哺育了自己的子女们。孩子们的生命力无比坚强。蹒跚学步的幼儿也会在站起来倒下的反复过程中,对外部世界做出反应,并增长思考与适应能力。作为父母没有权力剥夺这一切。

评论员 黄浩泽 hthwa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