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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准虚假公示文件的CEO将追究民事责任

Posted June. 08, 2003 21:42   

据悉,上市公司或者在股市注册的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在明知公示文件存在虚假事实的情况下,签名批准,将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特定会计法人不得对一家企业实施6年以上会计监查,但如获得监查委员会的全体同意的和外国人投资企业可以除外。

8日,财政经济部公布,包含上述内容的改善会计制度方案的《证券交易法》和有关股份制企业外部监查的法律、《公认会计师法》修订案于7日通过次官会议。这些法案经过国务会议的表决,将在本月内提交国会。经规章制度改革委员会的审核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的此次会计制度改善方案,把重点放在了全面加强企业对财务信息的责任上。

为此,补充了原先方案中没有包括进去的首席执行官对虚假公告的民事责任。

该方案同时规定,如果持有10%以上本公司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干部借用本公司资金,就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上罚款,但干部可以借贷学费等福利方面的小额资金。

该方案还明确了会计法人交替监查账务的例外情况。虽然在原则上,一家会计法人不得对特定企业实施6年以上的会计监查,但是△在纽约、伦敦证券所上市△作为外国投资企业由于母公司的关系无法改换监查会计法人△两家以上会计法人共同监查△在重要财务事项上,连续6年未被证券期货委员会警告,就可以不改变原有会计法人。财政经济部在与此同时决定,将监查报告保存期限从现行6年延长至7年,延长1年。

在此次改善方案中,会计法人的交替规定从公布之日起2年后生效。



高其呈 koh@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