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道德性和社会责任感成为世界经济界的新话题。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由美国920家企业组成的伦理委员协议会(EOA)正在推进两年内把“伦理经营标准案(BCMSS)”进行国际标准化的工作。该标准案是以△企业应具备伦理纲领△选定伦理负责人△进行伦理教育△制定内部揭发机制为主要内容。一旦签署国际标准案,世界各国的主要企业将承受来自社会的要求制定伦理经营机制的压力。也就是说,“企业伦理圈”开始形成。
在欧洲,正在掀起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CSR)”的运动。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法国等5个国家的投资者2001年成立了敦促向从伦理上得到检验的企业的债券和股票投资的团体“EOROSIF”。因此,在欧洲陆续出现了只向担负伦理和社会责任的企业投资的“负社会责任(SRI)基金。”
欧盟2001年发表了有关CSR的“绿皮书”。这份报告书阐明企业信赖性和透明度的重要性、能创造出共同附加价值的活动、环境悬案和消费者保护、中小企业的CSR推进等内容。
随着企业的社会比重逐渐增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透明组织(TI)、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机构也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发表“有关跨国企业的指针”和“国际商业交易中的反贿赂条约”,强调企业的守法和伦理性。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于1999年在瑞士达沃斯的世界经济论坛,主张强调企业的社会作用的“Global Compact”。之后Global Compact作为联合国计划之一,活跃在世界30个国家,并有700多家企业承诺,给予赞助。
另外,WTO在1996年签署了筹集奖金的透明性协定,OECD在1997年签署了国际商业交易中的反贿赂协议。
2001年OECD发表的“有关跨国企业的指针”在成员国政府和企业、社会团体中,得到了广泛的支持。这一指针在企业公开、雇用、劳资关系、互不干涉、防止腐败、保护消费者、技术开发、竞争等多种领域规定了企业的伦理和责任。
申然琇 朴重炫 ysshin@donga.com sanjuck@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