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在判决书中称:“作为最为重要的间接证据的与崔某的死亡时间相关的证据的力度随着重新实施调查的瑞士法医学专家提供证词及火灾实验结果大为削弱,仅以目前的证据,要判李某有罪,尚存在疑点。”
李某涉嫌于95年6月在汉城佛光洞公寓杀害妻子和女儿,把尸体搬到浴盆内,在公寓纵火。被起诉后,在一审中被判死刑,但在二审中被判无罪。对此,大法院于98年11月把该案移交给汉城高等法院,而汉城高等法院于2001年2月再次判被告无罪。本案前后经历了8年时间。
李某表示,将通过律师,对起诉自己的检察机关和国家提起民事、刑事诉讼。
△核心争议点:本案核心争议点是死者死亡时间。1995年6月12日上午,崔某及其女儿(当时1岁)的尸体在汉城恩平区佛光洞被人发现。上午8时20分许,保安人员看到崔某家的门缝中冒出浓烟,随即报警。闻讯赶赴现场的消防人员在上午9时40分许发现了二人的尸体。
警方和检察机关在现场并未发现任何可证明罪行的证据。
判定李某有罪与否的重要证据是检察机关提出的死者崔某的尸斑和尸体僵硬程度为基础,由国内法医学专家做出的“死亡时间很有可能是李某上班前的上午7时之前”的鉴定结果。因为,如果死者在李某上班之前就已死亡,可间接证明李某行凶事实。
△判无罪的理由:2001年2月,负责重新审理本案的汉城高等法院法庭认为:“检察机关仅靠间接证据就断定了李某有罪。虽然我们无法否认产生李某是否凶手的怀疑的事实,但没有充分的理由判李某有罪。”对此,检察机关出示了计算机模拟实验结果,主张火灾发生时间是在7点之前,但法庭称:“用准确的资料进行实验的结果推测火灾发生时间之举并不客观。”予以了驳回。
此外,法庭认为以瑞士法医专家的证词为根据,通过尸斑和尸体僵硬度来推测死亡时间的方法,误差范围过大,且存在太多变量,缺乏准确性,并称:“甚至不能排除第三者行凶的可能性。”
△判决的意义:在本次判决中,法庭再次确认了对犯罪事件严格要求证据的“证据为主”的原则。虽然法庭认为即使是间接证据,但只要能证明犯罪事实,就能认定有罪,但根据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难以定罪。
至此,调查杀害崔某的真凶问题再次回到了起点。死者丈夫作为“冤枉的被告人”,虽然得到翻案,但抓捕也许在什么地方冷笑的杀人犯的工作,成为了调查机关有待解决的问题。
丁偉用 viyonz@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