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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要避免恶意利用“债务减免制”

Posted October. 30, 2002 23:04   

对于因过多的债务而面临破产的人,给予重新站起来的机会,从原则上的正确的。只要是作为上班的工薪阶层或私营业主,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偿还债务能力的人,给予工作的机会是一个明智之举。从这一点考虑,在5年内为偿还债务而全力以赴,就完全减免剩余债务的个人重生制度非常有必要,但为了避免出现恶意利用该制度的现象,实施该制度前,应慎重考虑。

个人重生制度相当于对个人实施法定管理制度的“个人法定管理”。但其目的应限于救助具有工作欲望和“重生”可能的人,适用范围也达到最小限度。如果过分地免除债务人应负的责任,则不会取得成功。这是因为,如果给债务人形成“一直坚持到破产为止不还债最有理。”的认识,则不但无法阻止信用不良人的大量出现,反而会起到推波助澜的副作用。

如果个人重生制度得不到控制,则金融机构不愿意回收贷款或发放新的贷款,可能导致信用不良者的大量涌现。虽说即使债权人对债务偿还计划提出异议,只要法院认可,也可以适用个人重生制度,但绝不能强求债权人牺牲自己的利益。

如果这一制度得以成功实施,则首先要改变社会对破产者的认识。一旦得到现用法律上的破产宣告,则各种资格限制严重到找一个工作都困难的程度。甚至还不能找电工或消防管理人员的工作。如果已开始履行个人重生步骤的债务人,实际上找不到工作,则重生制度只不过是一个华而不实的制度而已。

从现任政府执政以来,个人贷款和信用卡债务大幅增加,使每个家庭的债务即将突破3000万韩元,信用不良者则达到250万人的程度,信用危机异常严重。如果个人重生制度被认为是无条件救助信用不良者的措施,则有可能出现争先恐后地先借贷后申请个人重生的局面。或许如果政府发善心去救助信用不良者,那么信用社会的建立只能更加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