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烟人参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率先在其章程中删除有关禁止“集中投票制”的条款,格外引人瞩目。
作为公共企业,烟草人参公司积极加强保障小额股东的权利。这种行为将给其他公共企业和民间企业带来不小的影响。
所谓“集中投票制”是指,小额股东能够对自己中意的候选人集中投票,让这些人出任理事的投票方式。
比如:A公司要在4名候选人中选出3名理事,并且,有控股权的股东在整个450股中拥有300股而其余的150股归属于小额股东。按照一般的单纯投票制,对甲、乙、丙、丁四名候选人轮流进行投票。因此,大股东可以对适合自己口味的甲、乙、丙投300张赞成票,对代表小额股东利益的丁则投300反对票,从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任命理事。
相反,按照集中投票制,要对4名候选人同步进行投票,以选出3名理事。每一张股票拥有相当于选拔理事人数的投票权。比如,小额股东能够向丁候选人投450票(股份数150×理事人数3),让丁候选人选拔为理事。
1998年底修改的商法时,经过一番争论之后,引进了集中投票制。然而,法律上却有一项例外条款,其内容是“除非在章程中采用例外条款,否则可以按照集中投票制,选拔理事。”
根据这一法规,大部份民间企业和公共企业在章程中采用了例外条款。目前,78%的上市法人公司采用了这一例外条款,在公共企业中,只有煤气公司没有采用该例外条款。
即使是那些没有采用例外条款的上市企业,在形式上规定,只要小额股东要求,就可以进行集中投票制。然而,迄今为止这些公司一次也没有进行过集中投票。
在这种情况下,在国内上市及注册公司公司中 ,股东人数最多(拥有32万股东)的烟草人参公司断然决定,要在章程中删除这一例外条款。
烟草人参公司经营战略局长李泳泰对此解释说:“政府决定,要在今年内销售完53%的直接和间接股份。以此为契机,我们要努力建立起值得效仿的企业权力结构。”
此外,烟草人参公司还决定,将常任理事人数减少到6人以下。目前的理事人数中,常任与非常任之比为7比8。它还要在理事会内设立监察委员会、独立于公司的理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运行委员会、经营评价补偿委员会等专门小组委员会,并把它们的运行日常化。
另一方面,财界认为,在“参与联带”等市民团体的带领下,小额股东运动正在活跃进行,将会导致企业士气下挫,阻碍企业的正常运行。因此,决定要敦促他们保持克制。
全经联、大韩商工会议所等经济五大团体副总裁7日将在汉城乐天饭店举行早餐聚会,共商小额股东运动的问题,并要求中止该运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