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复权,就是总统取消法院下达判决的效力.这虽说是制定宪法的总统拥有的固定权限,从削权措施角度来看,只有非常特殊地慎重地订立,才能让人承认其妥当性。
但不幸的是,我国的赦免复权史是有缺陷的宪政史。在军事政权时期,在非法掌握权力并维持该权利的过程中,必然伴随大量拘捕事件。不久以后便陷入了以国民的合解为名的所谓赦免政治犯的恶性循环之中。还有,在第6共和国以后,赦免权一直作为以权谋私的腐败罪犯脱罪的借口而被滥用。
有消息称,政府为迎接8.15光复节,将实施大规模的赦免复权与减刑、假释。因为这次光复节是进入新千年以来的第1次,再加上韩朝关系的快速进展,所以政府打算从民族大团结的角度对3万多名罪犯施恩。对于部份死囚的减刑措施也正在商讨中。
诚然,从民族大团结和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赦免复权是受欢迎的。但是,高喊政治改革和惩治腐败的国民政府把选举作弊犯和以权谋私的腐败政治官员也包含在大团结范畴之内,这不能不令人目瞪口呆。一方面强调16次选举作弊犯的严格调查,法院也再三强调对这些人处以剥夺其被选举权的严惩原则,另一方面讨论15次选举作弊犯的赦免复权,这种做法无异于放弃法治。
腐败的政治官员和高层公职员的情况也一样。为了挽回民心,在大幅度整改之后应使他们马上从过去的阴影中走出来。但我们不禁要问,把它们包括在赦免对象之内真的会对国民团结带来帮助吗?我们认为这只会在执法公正性上加重国民的不信任。
过去的腐败政治官员在获得赦免复权后,再向受逼迫的民族战士那样重新出现在政治舞台上,对此国民深感厌恶。
现在赦免复权也应订立原则。至今,我国每年平均实行1.6次赦免复权。正如上面所说的,为了坚持宽容与团结的原则,每到国庆节按例都要坚决实行大规模的赦免,这种做法是不原则的。政府应制定法律体制,以免不必要的频繁使用赦免,这才是赦免的原则所在。根据政治和权力的需要而无视法治的做法是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