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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玩偶与PSY长得不像,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法院“玩偶与PSY长得不像,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Posted February. 18, 2015 06:44   

与艺人“长得相似的玩偶”能看做实际侵害了艺人的肖像权吗?

玩具制造公司A公司见2012年歌手PSY的“江南STYLE”特别火热,于是生产并销售了一款可以伴随着这首歌摇摆跳舞的缝制玩偶(如图所示)。A公司向PSY所属的YG娱乐公司(株)支付了“江南STYLE”的著作版权费,并将存储有音源的芯片内置在了玩偶之中。黑色的墨镜与微微上扬的嘴角,加上闪闪发亮的马甲确实与PSY的形象十分相似。因此YG娱乐公司对此提出了以下上诉“A公司在使用音乐外未经许可擅自在市面上流通PSY形象的玩偶,侵害了公司可以通过艺人获得的商业利益”,即表示与PSY长得相似的玩偶侵害了他的肖像权与知名权。

但是法院的判决却不这么认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法官李敏洙17日对YG娱乐公司向A公司索赔损害赔偿诉讼一案判决“PSY玩偶的外形与实际PSY的形象并不相似”并判原告败诉。李法官指出“要想认定玩偶侵害了真人肖像权就需要相应产品与艺人的形象相同或相似,看到PSY玩偶跳舞是否会联系起PSY也是因人而异的”。而且知名权也可以通过肖像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本案并不构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