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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朝鲜法律来看,也属过激行为

Posted July. 16, 2008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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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山游客枪击身亡事件中,属朝鲜方过失或过激行为的证据,正陆续辈出。

15日,据统一部与现代峨山公司发表言论称,已经确认朝鲜军人对朴旺子的枪击事件,属违背南北间协议和朝鲜内部法规。

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于2002年11月13日制定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金刚山旅游地区法》28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而给旅游地区管理运营和旅游事业造成影响者,可给出补偿损失等制裁;情形严重者还可驱逐出境’。

此法律第19条还明确规定:不得拍摄和旅游毫无关系的对象;不得进入旅游地区管理机关制定的禁止出入或限制出入地区,等金刚山游客遵守事项。

根据此项法规可以看出,即使游客进入到朝鲜军事戒备地区,只要补偿损失或驱逐出境外就可解决。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于2004年4月29日制定的《金刚山旅游地区出入滞留居住规定》中,也保障了游客人身不可侵犯权。

政府某负责人表示:“朝鲜方未能立即阻止朴某越过军事戒备地区,这属朝鲜方的过失。如果在了解身份的情况下还枪击至其身亡,这完全属于强烈的过激行为。”

与此同时,事件发生的11日朝鲜方首次向现代峨山传达枪击经过和时间,也属伪造信息的可能性,正在逐步增大。

朝鲜的说明提纲中称:“虽然向侵入军事戒备地区的朴女士要求禁止进入,但朴女士仍向金刚山海水浴场方向跑出1公里左右,因此我们只得开枪。当时时间为上午5点”。

但在12日公开的朝鲜方名胜区综合开发领导局的谈话中,不仅少了“追击1公理”的内容,且开枪时间也改成了“上午4点50分” 提前了10分钟。

某朝鲜专家表示:“不能排除朝鲜方哨兵为隐瞒自己的过失,做了虚假报告的可能性”。



夫亨权 朴在明 bookum90@donga.com jmpark@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