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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营权防御为目的的新股发行制”将在3月份执行

“以经营权防御为目的的新股发行制”将在3月份执行

Posted January. 03, 2005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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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月中旬开始,拥有特定企业5%以上股份的国内外投资者,要向监督当局进行申报拥有股份目的是“取得经营权”还是“单纯投资”。

而原本申报为单纯投资后又将目标转向取得经营权的国内外投资者在5天内(冻结期间)不得行使表决权,而且也不能追加收购股份。

另外,外国资本等为了抢夺国内企业的经营权而公开收购股份时,国内企业可以为了守卫经营权而发行新股,并转让给友好势力。

财政经济部3日宣布:“包括上述国内企业经营权保护规定的证券交易法修正案随着于去年12月31日通过国会正式会议,预定将执行令出台后的3月中旬开始得以实施。”

财经部金融政策局长金锡东表示:“为了保护经营权,政府案充分反映出了开放的我们党议员宋永吉提出的证券交易法修正案,因此事实上可以将其看作是政府立法。”并斩钉截铁地说:“除此之外,将不会有追加的经营权保护措施。”

财经部决定对于此前认为是得到讨论的经营权保护规定,将不予以引入。其中包括△差别表决权制度(给大股东比普通股东更多的表决权的制度)△义务性公开收购制度(收购了30%以上股权的投资者要义务性地收购剩下的股份)△允许行使对自公司的表决权等。

△每取得1%以上的股权时就适用“冻结期间”制度:据修正案,国内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或KOSDAQ以外的地方为了取得特定企业的5%以上的股份而进行公开收购时,当事公司可以为了守卫经营权而在公开收购期间进行有偿增资。

因此,在经营权受到攻击时,发行新股并转让给友好势力的“第3者分配”也将有可能实现。

由于经过董事会的表决,可以以低于市价的30%为止的价格低价发行新股,因此国内外投资者要想取得经营权,就要确保充分多的资金。

国外投资者以后将取得股权的目的改为取得经营权时,5天内将不得行使表决权,并禁止追加收购股份。

另外,拥有超过5%股权的投资者每追加取得1%的股权时,也将同样被适用“冻结期间”制度。

▽拥有5%以上股权的所有的投资者都是拥有目的申报对象:金锡东局长表示:“如果在3月中旬执行该法案之前,已经拥有了足以影响经营权的5%以上的股份,那么从执行日开始的5天内,要向监督当局进行申报。”

他说明道:“对经营权施加影响的行为,与管理人员的选任、解任、职务停止、制定条款的变更等事务有关,因此计划将具体内容包含在执行令之中。”

投资者如果违反了这样的报告义务,不仅会被限制表决权,还将受到股份处理命令。

据政府掌握的数据,现在拥有在交易所上市或KOSDAQ注册企业的5%以上股权的投资者达到5000多人,其中外国人达到了100多名。

▽经济界“需要更多的保护措施”:对这样的保护措施,经济界正显示出“不满意”的反应。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的企业政策组长梁金承表示:“多少反映出了部分国内企业对外国资本的忧虑,觉得非常庆幸。”并称:“但是为了保证国内企业的经营权稳定,有必要引入在欧洲等地实施的按照股份比重区别表决权的差别表决权制度等更加积极的对策。”

中央大学经营学科的教授郑光善表示:“在公开收购期间,允许追加发行股份的措施只是保护了现有的经营权,而对小股东的权利则无法保障。”并称:“为了保护小股东,急需引入义务公开收购制度,以便在外国资本收购一定比率以上的股份时,还要义务收购想要抛售股份的小股东的股份。”



申致泳 金昌源 higgledy@donga.com changkim@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