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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性侵犯”案件首次被判有罪

Posted August. 20, 2004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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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第一次对对妻子实施性侵犯、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丈夫宣告有罪。

汉城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22部(部长审判官崔完柱)于20日对因涉嫌对妻子实施性侵犯(导致对方受伤)而被不拘留起诉的金某(45岁)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执行。

△判决的内容和意义:法庭透露:“被告人以妻子要求离婚为由,强行束缚住妻子的双手使其无法活动后,对其强行侵犯导致受伤,因此认定所有的上诉事实。”

该判决是首次明确宣告不能以夫妻的名义侵害妻子的性自主决定权的判例。性自主决定权是指,在进行性行为时一定要尊重对方的意向。

法庭指出:“由于丈夫使用了强行束缚夫人的手臂等暴力行为,因此妻子的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了侵害。”

法庭还强调道:“婚姻虽然包括夫妻要接受对方的性要求的约定,但那并不意味着某一方将放弃性自主权。”

△“这也适用于婚内强奸案件”:该判决虽然是针对性侵犯行为的判决,但可以看出,这也适用于“婚内强奸”。该案件的被告人虽有性侵犯行为,但还没达到“强奸”的重要条件——性交。

大法院于1970年3月曾做出了这样的判决:“如果妻子撤回通奸诉讼,双方约定重新开始后,即使丈夫使用暴力,用强制性手段实施奸淫,也不构成强奸罪。”

法庭指出:“这次的案件是关于性侵犯的案例,因此没有违背否定婚内强奸罪的大法院的判例,也不表示从此就明确认定婚内强奸罪成立。”

但是法庭表示:“在尊重性自主权的前提之下,此次的判决也将对婚内强奸案件具有特殊的意义。”

金某的妻子在2003年10月以丈夫为对象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还将丈夫以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告到了警察局。此后,金氏夫妻于7月在汉城家庭法院,以金某将财产的一部分——2.2亿韩元转让给妻子的条件办理了离婚。

△ 妇女界的反应:妇女界对这次的判决表示欢迎。

韩国性暴力商谈所指出:“以此次判决为契机,改变了曾给予男性对妻子实施性暴力的免责特权的法律惯例和社会上人们的普遍认识。”

韩国女性民友会也对此评价道:“此次的事件具有打破目前为止的司法惯例的先驱性意义。”

江南大学的教授(社会福利总部)朴英兰表示:“夫妻俩在发生暴力性的矛盾之后,丈夫以‘和解’为借口向妻子强行要求发生性行为,或者面临离婚,实际上已经算是陌路人的丈夫对妻子实施性暴力的情况非常多。应该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即使是夫妻关系,在一方不情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就是强奸。”

妇女部在2001年曾想推进新设“婚内强奸罪”,但是由于法律界的抗议和会破坏传统夫妻信赖关系的舆论压力下,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中。

△ 国外的情况:先进国家在逐渐在《刑法》上认定婚内强奸和性侵犯致伤行属有罪。

在美国,1976年为止还存在不认定婚内强奸罪行的《结婚强奸免责(marital rape exemption)》法的规定,但是此后逐渐废除了这些条款,到了1996年在17个州已经完全废除了这些法律条款。

而且美国的所有50个州,均将婚内强奸案件根据性暴力法判为犯罪行为,受害者甚至可以提出民事诉讼。

英国在1994年认定婚内强奸有罪,德国也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删除了在将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排除在强奸案范围之外的法律条款。



全芝星 金眞敬 verso@donga.com kjk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