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壹位在劇中自稱“正著念倒著念都是禹英禑”的律師曾引發熱議。這位被設定爲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的首爾大學法學院首席畢業生律師,即便面對憤怒的上司,也會糾正其將“司法”誤讀爲“私法”的發音。對于不立即修改會議資料中的錯別字或錯誤數值就如鲠在喉的我而言,這壹幕著實令人欣喜。
語言哲學家赫伯特•保羅•格賴斯提出了人們在對話時默認遵循的四項准則:信息量、真實性、關聯性與表達方式。其壹,言語數量需恰如其分,既不過量也不貧乏。若被問及兩件事卻只答其壹,或喋喋不休贅述無關細節,皆不合規範。其二,不應發表自認虛假或缺乏充分依據的言論。刻意編造的謊言固不可取,壹知半解卻妄下斷言同樣違背准則。其三,言論內容須契合對話語境。切忌突然轉換話題或答非所問。其四,應力求表達簡潔明晰、邏輯嚴謹。避免含糊其辭,確保語言條理清晰、通俗易懂。
這些准則看似常識,但唯有對話參與者共同遵守,方能避免無謂誤解,實現有效溝通。反觀當下,我們社會的溝通障礙,豈非正因這些基本對話准則未被遵循所致?近期尤以真實性准則的違背最爲嚴重。當人工智能(AI)提供不實信息或虛構內容時,人們熱衷于稱之爲“幻覺現象(Hallucination)”,但對重要政治人物或擁趸衆多的視頻博主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爲,卻往往過度寬容。
即便非故意傳謠,而系堅信不疑,不實信息仍會擾亂公共領域。2015年刊于國際期刊《政治傳播》的論文指出,虛假信息在更正後仍會産生余波效應,研究者將其命名爲“信念回響(belief echo)”。例如向受試者展示某政客收受罪犯政治獻金的報道,隨後雖通過更正聲明澄清捐款者實爲與罪犯同名的另壹人,但相較于未接觸錯誤報道者,閱讀過更正聲明者雖認知上接受該政客清白,卻仍對其持更負面態度。這表明理性認知雖可修正,壹旦形成的負面印象卻難以消除。
近來屢見不鮮的是,針對全民關注事件,相關負責人在未核實基本事實的情況下便倉促發聲,待事態發酵後又發布致歉聲明。此舉猶如法庭上老練律師明知會遭審判長制止,仍執意向被告提出誘導性問題以影響陪審團——只因灌入耳際的言論難以徹底清除。
若政治家非爲混淆視聽謀取派系利益而故意散布虛假信息,則事實核查應置于發言之前而非事後。倘若能承認自身認知可能存在謬誤,記憶或存偏差缺失,那麽在發表可能引發軒然大波的言論前,理當細致核驗事實。從這個意義而言,恪守真實性准則恰與接納自身認知局限的元認知能力,以及以開放姿態接納新信息的智識謙遜直接相關。
兩名婢女爭執不休各執壹詞時,黃喜判官對雙方皆稱“汝言甚是”。是非對錯固可屬綜合判斷範疇,但誰先動手的基本事實豈非更應查明?同理,對于檢方放棄上訴大莊洞事件之判斷,容有見仁見智之余地,但此過程中法務部扮演何種角色?調查是否存在強制手段?大莊洞開發商是否真將跻身英超俱樂部老板之列的富豪?凡此種種俱須徹查明晰。正如漢斯•羅斯林所強調,“事實性思維”不僅是公民應備的個人素養,更是構建可持續社會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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