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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院裁定:《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符合憲法,禁止贊揚和鼓舞朝鮮

憲法法院裁定:《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符合憲法,禁止贊揚和鼓舞朝鮮

Posted September. 27, 2023 08:09   

Updated September. 27, 2023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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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裁判所(憲法法院)26日再次對現行《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壹款作出“符合憲法”的裁決,即對贊揚、鼓舞或協助朝鮮的人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憲法法院維持了“制作、運輸或擁有贊揚、鼓舞朝鮮的“利敵表現物”也要進行處罰”的第七條第五款也“符合憲法”的判斷。

憲法法院當天在首爾市鐘路區憲法法院大審判庭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而被起訴的徐某等人以“《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壹項和第五項違憲”為由提出的憲法訴願和違憲法律審判中,作出了符合憲法的宣判。9名審判官中有6人(李恩愛、李鐘碩、李英鎮、金亨鬥、劉南錫、鄭正美)維持了“不侵害言論自由”的現有先例。相反,金基榮、文亨培、李美善法官則表示:“即使沒有發生造成實質性危害的具體危險,也被列入處罰對象,這將導致限制良心和思想的形成”,提出了少數數違憲意見。

對於處罰制作、運輸、頒布“利敵表現物”的行為的第七條第五項,以6人認為符合憲法對3人認為違憲作出了符合憲法的判決。不過,對於同壹款中持有、取得利敵表現物進行處罰的部分,以4人認為符合憲法5人認為違反憲法被判符合憲法。如果要做出違憲判決,9名法官中需要有6人同意。通過此次決定,憲法法院自1990年以後連續8次對《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維持了符合憲法的立場。


趙東住 djc@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