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

Posted September. 01, 2023 08:37   

Updated September. 01, 2023 08:37

한국어

韓國憲法27條第3款表示:“所有國民都有受到快速審判的權利。”如果審判延長,費用等訴訟當事人的負擔就會越來越大,犯罪受害者救濟也會推遲,因此法院被賦予“快速審判的義務”。

具體規定快速審判的法律也有好多。首先是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在提起訴訟5個月內宣判。根據1981年實施的《促進訴訟等特別法》,刑事訴訟壹審必須在自起訴之日起6個月以內、抗訴審和上訴審的法庭則應在收到記錄之日起4個月內宣判。

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些規定從很久以前起就已成為壹紙空文,審判被推遲。這是因為,法官緩慢進行審判,也不會受到特別的處罰。由於大部分規定都是宣言性的,原告和被告人既沒有強制進行審判的權利,也沒有因為審判推遲獲得賠償的權利。連憲法法院也認為,1999年民事訴訟法5個月宣判的條款是沒有強制性的“訓示規定”。

刑事訴訟法中還規定:“宣布判決必須在結束辯論的日期內進行。不過,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另行指定宣判日期”(38條第4款)。也就是說,這是包含“即日宣判”原則的條款,要求在結束辯論和檢察機關量刑的決審公審時,必須作出判決。即日宣判時,可以只宣判有罪無罪和刑量,判決書可以事後填寫。

但是,即日宣判原則也幾乎不可能實現。雖然刑事訴訟法把另行擇日判決限定為“特殊情況下”,但在司法實踐中,不知不覺中已像慣例壹樣穩固下來。根據法院行政處的司法年鑒,2021年壹審判被告23.3490萬人中,受到即日宣判的只有11202人。100名被告中只有5名被告受到了即日宣判。

金明洙(音)2017年就任大法院院長後,審判延遲更趨嚴重。這是因為,隨著推進廢除高等法院部長法官等所謂的“司法民主化”,賦予法官動機的因素消失,有能力的法人陸續離開。民事協議部的壹審處理期限,2014年為252.3天,到2021年已延長至364.1天,壹年以上未審決的案件接近12萬件(2021年)。法院院長因擔心“濫用司法行政權”的批評,不敢糾正審判延遲,法官們之間“工作與生活均衡”文化的擴散也導致了審判延遲。

因為“金明洙體制”的副作用,審判延遲問題進壹步加劇。但是,即使大法院長易人,現在如果沒有強制審判速度的法律,審判速度也難以大幅加快。據悉,大法院院長候選人李均勇(音)壹直向身邊人士表示,有必要像德國和日本壹樣,通過立法來查處審判延遲。正如《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的法律諺語,快速審判是受憲法保障的國民基本權利。政府和國會也應該與下屆大法院院長合作,積極推進快速審判的相關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