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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院駁回“慰安婦協議”,針對外交協議說好說歹當繼續謹慎

\憲法法院駁回“慰安婦協議”,針對外交協議說好說歹當繼續謹慎

Posted December. 28, 2019 07:56   

Updated December. 28, 2019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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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裁判所27日駁回了主張2015年朴槿惠政府的慰安婦協議違憲的憲法訴願。“為實現民主化的律師團體”(民律)代理慰安婦受害老人和遺屬,認為當時韓日慰安婦協議內容中“最終、不可逆轉的解決”壹詞有問題,以侵犯基本權利為由,提交了憲法訴願。外交部主張:“慰安婦協議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條約,不過是外交協議,不能認為是在行使國家機關的公權力。”憲法法院對外交部的主張表示贊同。

 2015年,當時朴槿惠政府與日本政府簽訂了協議,其內容是日本政府承認對慰安婦受害者負有責任,日本政府向韓國政府設立的慰安婦受害者援助財團出資10億日元(約100億韓元)。但是文在寅政府不承認這壹協議,去年解散了財團。但是協議本身並沒有正式失效。日本仍然要求遵守協議。

 昨天憲法法院的決定具有重大意義,表現出司法機構對外交協議的介入有所克制。但是,憲法法院表示,“慰安婦協議是韓日兩國協商過程中的政治協議”,“但是並不能因為這壹協議,就認為慰安婦受害者的賠償請求權已得到處理,或韓國政府的外交保護權已經消失。”法律效力正如憲法法院判斷的那樣。但是,有行將簽訂條約的外交協議,也有以不簽訂條約為宜的外交協議。如果憲法法院將不是條約的所有外交協議單純地降格為政治協議,那麽今後哪個國家會與韓國進行誠實的外交協商呢?

 朴槿惠政府2015年急於與日本政府簽訂慰安婦協議的契機,是2011年憲法法院的另壹個決定。當時憲法法院作出了違憲裁定,認為韓國政府不與日本政府解決慰安婦糾紛,是政府未盡應盡義務的不作為行政。根據當時憲法法院的決定,朴槿惠政府急於就慰安婦問題達成協議,其結果是簽訂了倉促的協議。即使得不到賠償,也應該首先道歉,但憲法法院的決定反而縮小了政府的外交空間。希望昨天憲法法院的決定能成為回顧外交特殊性的契機。